隨車照管人員發現超員須制止開行
《辦法》所稱的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七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校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噴塗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放置統一標牌、配備統一標識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為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應當切實貫徹《義務教育法》關於保障學生就近入學,以及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學生入學的規定。另外,學生集中乘坐校車,交通風險過於集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傷亡。”孟富強説,基於這些考慮,《辦法》提出“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作為山東解決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問題的基本原則,也為各地制定校車服務方案明確了基本思路。
校車安全管理涉及的單位、部門較多,容易出現責任不明確、管理不到位的現象。為此,《辦法》制定了校車管理機制,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一是規定校車安全管理實行以縣(市、區)為主、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二是明確界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有、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三是明確了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隨車照管人員、學生監護人等的直接主體責任。
《辦法》稱,學校應制定校車安全接送方案,與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生監護人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並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校車服務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員隨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須建立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並保持平臺設施和終端設備完好;隨車照管人員維護學生上下車秩序,清點上下車人數,如發現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須制止校車開行;鼓勵學生監護人舉報違反校車管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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