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已久的“飛地”稅收分享制度終於有了較為明確的辦法。2日,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為理順“飛地”項目地區間利益分配關係,引導産業優化佈局,促進全省區域協調發展,近日山東省印發《關於建立“飛地”項目主體稅收分享制度的通知》,確定對跨區域“飛地”項目實施主體稅收分享制度。
“飛地”稅收具體分享比例
新上産業項目
投産後3年內繳納的“三稅”,原則上由轉出地與轉入地政府按4:6比例分享,此後轉出地不再分享;
老企業搬遷項目
投産後3年內繳納的“三稅”,原則上雙方按5:5比例分享,並可適當延長分享期限;
合作園區項目
可由雙方政府根據園區土地價值、基礎設施投資比例等因素協商確定分享比例。
在上述分享比例的基礎上,省內“飛地”雙方可綜合考慮財政體制、優惠政策兌現主體等因素,在上下20個百分點的浮動區間內協商確定具體分享比例。省外“飛地”項目,參照以上分享辦法,按雙方協商意見執行。
項目轉出地和轉入地可分享“三稅”
記者了解到,所謂的“飛地”招商,是不同地區雙方政府打破行政區劃限制,把“飛出地”的資金和項目放到行政上互不隸屬的“飛入地”的工業園區,通過規劃、建設、管理和稅收分配等合作機制,從而實現互利共贏的持續或跨越發展的招商模式。《通知》明確,由省內各級政府主導的跨市、跨省“飛地”項目,主要包括本地企業在省內異地投資建設的重大産業項目和重點經濟開發園區,以及承接京津冀等省外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的産業轉移項目。屬市場行為的自主遷移企業,不在實施範圍。
納入“飛地”雙方分享範圍的稅收包括增值稅(含營改增部分)、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三稅”市縣分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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