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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4
“三孩”為何不“全國一盤棋”?
保持各地再生育連續性和穩定性
對於生“三孩”等再生育,新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生“三孩”為何沒有從法律層面統一作出規定,“全國一盤棋”?
“我們曾考慮把再生育的情形統一起來,在這部法中一併予以表述”,張春生表示,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針對再婚家庭、病殘兒家庭。本次修法前,各地的計生條例已對再生育作出了一些規定,“地區之間有一定不同,概括起來大概有八至九種類型,各地的情況比較複雜”;“徵求地方意見的過程中,大家認為各地條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經實施多年,為了保證各地再生育情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地方的同志認為國家很難做出非常詳盡的規定,特別是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做出統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