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
要把地方立法工作作為推進依法治省的基礎,採取措施進一步提高立法品質。
一是科學制定立法規劃和計劃。在廣泛徵集立法建議項目、深入調研認證、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切實做好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擬訂工作。強化立法規劃、計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原則上未進入五年規劃的立法項目,一般不列入年度立法計劃,未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一般不進入立法程式,進而實現立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力爭在制定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計劃時,實現立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同步制定、同步部署、同步推進。
二是優化立法結構。在優化立法結構中體現立法品質,圍繞有利於轉方式調結構、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事業發展以及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確立立法項目,圍繞全面深化改革確立立法項目,更加有效地為加快經濟文化強省建設提供法治引領。具體來講,當前要抓緊制定金融業發展條例、土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服務業發展促進辦法等法規和規章。
三是拓寬立法渠道。要不斷健全完善公眾意見表達、採納和反饋三項機制。擴大公眾參與,實行開門立法,積極開展立法協商,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特別是基層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公開徵集立法規劃項目、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立立法專家庫的基礎上,繼續探索人民參與立法的有效途徑;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在法規的立項、起草、審議和實施等各個階段,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
四是創新立法方式。建立健全科學的立法評估機制,採取委託評估、實地調研、立法諮詢會、專家論證會、立法聽證會、網上立法聽證以及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對法規的制度設計、立法內容等進行科學評估。
五是加強立法人才隊伍建設。把加強我省立法人才建設納入黨的人才建設規劃中統籌考慮,把立法幹部隊伍建設作為法治建設的基礎。建立健全立法工作人才與黨政機關幹部的交流機制,多崗位培養人才。用3到5年時間,培養造就一批我省立法專家人才和立法工作專業人才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