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
司法不公、不規範、不透明問題仍然存在,有的有案不立,或者違規立案、越權管轄;有的濫用強制措施,侵害群眾合法權益;有的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甚至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冤假錯案、久押不決、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問題在一些地方時有發生。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信權不信法、信訪不信法”,甚至出現非正常訪、暴力抗法、群體性事件等。
(四) 全社會法治觀唸有待提高
一是人情觀念根深蒂固,講人情不講原則、講關係不講法律,法不責眾心理較為普遍。二是部分社會群體特權思想嚴重,個別人甚至妄自尊大,目無法紀,唯我獨尊,藐視法律權威,把自己置身法律之外,在社會上影響很壞。三是普法方式方法比較滯後,法制宣傳形式主義、表面文章仍然存在,影響了宣傳實效。
(五) 領導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有待提高
少數領導幹部重權力輕法律、重結果輕程式、重治標輕治本,習慣於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不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有的高高在上,脫離群眾,遇事習慣憑老經驗、老辦法解決問題;有的在適用法律上搞選擇,有利的就執行,不利的就變通;個別的甚至違法違規干預司法個案,搞權錢交易、利益尋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