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寵物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生活內容的一部分,與此同時,一些不文明、不規範飼養帶來的傷人、驚人等糾紛現象時有發生。為引導廣大群眾依法文明飼養動物,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旨在培養飼養人和管理人文明養犬、依規養犬、養犬有責、養犬負責的意識和習慣,形成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養犬氛圍和環境,以避免致損事件發生。
“據統計,僅就養犬看,2022年中國城鎮犬只數量為5119萬隻。實踐中,致人嚴重損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險犬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及相關地方法規規章等都對犬只飼養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了規定。
在一則典型案例中,7歲的徐某某跟隨祖母王某某在該市某小區內玩耍,偶遇劉某某牽領飼養的阿拉斯加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時,該犬突然抓傷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訴訟。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劉某某飼養的阿拉斯加犬屬於該市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該犬將徐某某抓傷,徐某某由此産生的合理費用劉某某均應予賠償。雖然徐某某逗犬有過錯,也不能減輕劉某某的責任。最終判決:劉某某賠償徐某某損失30197.65元。
在另一則案例中,斯某在某小區大門東側讓其未成年兒子歐某(7歲)遛犬,歐某遛犬時未避讓兒童,該犬將洪某某(係不滿1歲的嬰兒)左足部抓傷。洪某某家人報警後,該犬被公安機關查獲,並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該犬。其後雙方協商賠償未果,提起訴訟,審理法院認為,斯某作為案涉犬只的飼養人和管理人,違反相關規定讓其未成年兒子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抓傷,斯某的行為存在過錯,與洪某某的損害後果之間也存在因果關係,斯某應對洪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洪某某主張的醫療費、交通費等,依法予以支援。最終判決:斯某賠償洪某某醫療費、交通費等合計3092元。
要如何管理犬只,才能夠避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杜軍介紹:
飼養了禁止飼養犬只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比如,飼養人違反規定飼養了禁止飼養的犬類,當該犬咬傷他人時,不論飼養人採取了何種管理措施,也不論被侵權人是否存在逗弄行為,飼養人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飼養的雖然不是禁止飼養的犬只,但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要求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如果飼養人攜犬外出未對犬只束犬鏈而導致他人被咬傷,飼養人原則上應全額賠償被侵權人損失;只有當飼養人提供證據證明損害結果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的,才可以適當減輕飼養人的賠償責任,但不能完全免責。
飼養的不是禁止飼養犬只,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也就是説,飼養人飼養的犬只不屬於禁止飼養的範圍,犬只飼養行為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此種情形下犬只咬傷他人,飼養人原則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飼養人能夠舉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飼養人能夠舉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方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陳宜芳説,我們希望犬只飼養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認識到自家“很萌很可愛”的犬也是潛在的“移動危險源”,必須認真了解和學習動物飼養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安全、放心地享受與犬只相處的愉悅。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監督支援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法定職權、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支援行政機關對不合法、不文明養犬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梁鳳雲介紹,“要立足預防違法,防止危害後果發生,促進動物管理規範的落地落實,與行政機關形成合力,共同維護安全有序的社會環境。”(新華社記者 馬知遙 吳文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