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查明案件事實,讓公平正義“看得見”,近日,嘉陵區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因燃氣閃爆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承辦法官通過前往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勘驗,查明事實真相,讓當事人在案件辦理中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
案情簡介
2007年7月27日,南充市某燃氣公司﹙供氣方﹚與彭某﹙用氣方﹚簽訂了《城鎮天然氣供用氣合同》,為彭某位於南充市嘉陵區某鎮的房屋(即案涉房屋)安裝並接通了天然氣。2017年下半年,蔣甲之女蔣乙租賃了案涉房屋一樓部分房屋居住使用,並自行購買熱水器,找他人進行安裝。2019年左右,蔣乙因其女兒到南充上學,其偶爾回老家,在該房臨時居住,其父蔣甲有時上街趕場,在該房歇腳。
2022年10月2日,該房屋鄰居唐某聞到天然氣泄漏臭味,並通知南充市某燃氣公司,但燃氣公司未派遣維修人員到現場進行排查。同月30日,鄰居唐某再次以微信方式向南充市某燃氣公司報警,要求處理漏氣臭味問題,燃氣公司僅在微信中告知唐某處理漏氣的方式,仍未派遣維修人員進行現場處理。
2022年11月16日上午9時10分許,蔣甲在該房屋內歇息期間,因燃氣泄漏引發閃爆,導致蔣甲被嚴重燒傷,後被送至南充市中心醫院進行搶救治療,共花費醫療費36萬餘元。蔣甲認為,南充市某燃氣公司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其受傷嚴重,蔣甲與南充市某燃氣公司就責任及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遂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南充市某燃氣公司進行賠償。
案件辦理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對引發閃爆的原因爭執不下,但雙方均不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引發閃爆的原因。
僅靠當事人陳述無法還原現場情形,為全面客觀了解案件事實,進一步查明事實真相,承辦法官在休庭後,決定趕赴現場實地進行調查取證、勘驗。
嘉陵區法院一審認定蔣甲的損失共計74萬餘元,綜合考慮事故發生的原因、具體情節及各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由南充市某燃氣公司負擔50%責任,蔣甲負擔30%責任,蔣甲之女蔣乙負擔20%責任為宜。一審判決南充市某燃氣公司賠償蔣甲的各種損失37萬餘元,蔣乙賠償蔣甲的各種損失14萬餘元,蔣甲自行承擔各種損失22萬餘元。
蔣甲及南充市某燃氣公司均提出上訴。二審中,蔣甲自願申請撤回上訴。南充市某燃氣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發回重審。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了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生效後,南充市某燃氣公司主動履行了賠償。
現場勘驗對於案件辦理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嘉陵區法院始終堅持在案件辦理中以事實為依據,深入現場了解案情,還原真相,避免“坐堂問案”“紙上談兵”,始終堅持為群眾解難題、化糾紛,切實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真正讓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趙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