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陵區法院雙桂法庭庭長熊羚伊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時,發現原告陳某篡改借條、偽造證據,對此不誠信的訴訟行為,法官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
2021年5月20日,被告青某向原告陳某出具借條一張、收條一張,載明青某欠陳某30000元。因青某一直未償還借款,陳某遂一紙訴狀起訴至嘉陵區法院,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和借條複印件等證據材料。立案之後,被告青某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
然而,承辦法官在翻閱訴訟卷宗時發現,原告提交的訴訟材料中的借條原件和複印件內容竟然不一致。其中借條原件關於利息的約定載明“借款利息月利率1.25%”,而原告立案時提交的借條複印件中,關於月利率的約定卻是空白的。
對此,法官要求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質詢。詢問原告後,原告陳某承認借條“借款利息月利率1.25% ”中的“1.25%”係自己事後自行添加的,並不是被告青某所寫。
對於陳某惡意篡改證據的不誠信行為,法官詢問陳某是否認識自己的錯誤,陳某竟然毫不在意的回答:“站在我的角度,我認為我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借條係證明當事人之間借款關係的關鍵證據。在本案中,陳某自行塗改借條原件,在借條原件上添加關於利息約定的內容係不誠信行為。經過法官專業會議討論和審判委員會討論,原告偽造證據的行為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對陳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
承辦法官表示,無論基於法律層面還是公民誠信守信原則,當事人都必須認識到,在訴訟過程中隨意添加、篡改證據內容是不誠信訴訟行為之一,可能影響法院對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判決,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影響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對於偽造證據的行為,不僅影響判決結果,還會收到法院的“罰單”。(羅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