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代書遺囑繼承糾紛案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10-21 08:26:29 編輯:楊仁昌 點擊:
近日,南充市嘉陵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立有多份代書遺囑的繼承糾紛案件,判決被繼承人何某與謝某的三處不動産,何某與謝某各佔二分之一的份額,根據代書遺囑,何某的份額由謝某丙繼承,謝某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由四繼承人各繼承四分之一。
法院審理查明:謝某與何某係夫妻關係,婚後生育四個子女,分別為謝某甲、謝某乙、謝某丙、謝某丁,有夫妻共同財産(不動産)三處。2017年,何某委託律師黃某代書,在案外2人見證下訂立遺囑一份,對上述財産進行了分配。2020年4月,謝某丙委託四川惠誠精神醫學司法鑒定所對謝某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鑒定意見為:謝某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血管性癡呆、腦梗死,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2020年6月,謝某丙委託川北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何某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何某目前精神活動無異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020年12月,何某委託律師杜某再次訂立了代書遺囑一份,將上述三處不動産遺留給謝某丙,謝某丙負責何某與謝某的生活起居和死後安葬,其他遺産由所有繼承人法定繼承。2021年5月,何某去世。2022年1月,法院判決謝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指定謝某丙為謝某的監護人。2022年5月,謝某去世。後四繼承人因對何某、謝某留下的遺囑産生爭議,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何某兩次訂立代書遺囑,應以時間在後的遺囑為準。在2020年12月訂立代書遺囑時,何某處於意志自由狀態,沒有受到身體上、精神上、情感上等任何外來強制和壓迫,不存在脅迫、欺騙、乘人之危等情形,其對遺囑行為産生的後果有清晰的認知能力;且沒有證據證明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存在偽造、篡改的情形,應認定該遺囑係何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但該份遺囑在訂立之前,謝某已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何某作為其法定監護人無權代表謝某處分其財産,所以該份遺囑中何某對屬於謝某財産處分應為無效,不發生法律效力,應當對謝某的遺産按照法定繼承來確定。遂作出上述判決,且已生效。
典型意義。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何某作為其夫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謝某的監護人,對謝某的財産進行處分,導致代書遺囑部分無效。公民在訂立遺囑時,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做到遺囑內容真實、合法且形式合法。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財産權利固然重要,但血濃于水的親情更加珍貴。父母留下的財産應作為一種情感的寄託,而非利益的較量,親人之間應消除對立、修復感情,共同守護父母辛苦留下的財産,讓骨肉親情融化利益堅冰。(趙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