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提高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養育標準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3-12 05:53:18 編輯:陳宣海 點擊:
從2022年1月起,瀘州市將兒童福利機構養育孤兒的最低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600元,社會散居孤兒的最低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1200元,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養育標準參照執行。與提標前相比,機構和散居孤兒提標幅度分別達到12.5%和25%,目前惠及兒童669名。

三類兒童怎麼申請認定?

一、孤兒

指失去父母、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申請程式: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提交孤兒戶口、監護人戶口複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戶口本銷戶頁或證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蹤法律文書原件)→村(居)委會初審→鄉鎮(街道)審核→民政局審批。從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費。年滿18周歲的,從次月起終止發放。

已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的孤兒,不再享受城鄉低保、特困供養待遇。孤兒基本生活費不計入孤兒監護人的家庭收入,不影響其監護人的家庭其他成員繼續享受城鄉低保、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

指攜帶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兒童。

申請程式:由其監護人向感染兒童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證明(HIV抗體確症檢測報告單,HIV抗體檢測呈陽性)。民政部門審批批准後,從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費。年滿18周歲的,從次月起終止發放。

三、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

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申請時應持有關部門或組織發放的有效證件;重病由各地根據當地大病、地方病等實際情況確定;失聯是指失去聯繫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失聯時間以向公安機關報告時起算,滿6個月後,由公安部門出具搜尋無果的書面材料;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個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門或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相關材料;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後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

申請程式:兒童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託的近親屬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從確認之日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補貼。

對因不具備失聯情形查詢條件導致公安部門難以接警處置搜尋的,可採取“個人承諾+鄰里證明+村(居)證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的方式進行認定。

本著實事求是和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對以上所列情形無法覆蓋,但已在事實上造成兒童無人撫養的其他特殊情形,可由兒童監護人、受監護人委託的近親屬或兒童所在的村(居)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其他特殊申請,提交“鄰里證明(3人以上民事行為能力人)+村(居)證實”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後由縣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一事一議”研究決定。

出現以下情形時終止發放

1.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死亡的;

2.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年滿18周歲的;

3.失聯、失蹤父母出現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滿,恢復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5.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戶籍遷出本轄區的;

7.其他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瀘州市民政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