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引
2018年8月21日,原告瀘州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瀘州市預拌(商品)混泥土供應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某展示區景觀工程項目供應預拌混泥土,並約定了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隨後,原告依照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但原告有一筆2.3萬元的貨款未收到,認為應由被告支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將被告起訴至江陽法院。
簡案快審,讓效率與公正兼得
江陽法院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劉斌通過查閱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與雙方當事人電話溝通等多種形式,及時了解案情,並組織原被告調解,因調解無果後進行開庭審理。
在該案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快速、準確歸納爭議焦點,高效組織法庭調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庭審結束後,又耐心地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最終該案以撤訴結案。
該案在辦理過程中,由於被告方地址在成都,為了做好疫情防控,承辦法官劉斌立即安排郵寄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為當事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
人民群眾是訴訟服務體系建設的成效評判者。今後,江陽法院將繼續積極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圍繞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線,努力提升矛盾糾紛化解能力和水準,提高訴訟服務的品質和效果,跑出新時代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加速度”。同時,再優化、再提升司法規範,讓優質的服務惠及人民群眾,奮力書寫江陽法院高品質發展新篇章,為江陽區建成“千億強區”,奮進“全國百強”作出新的更大貢獻,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江陽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