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法官,我爸拖欠的借款來替我他還,請你們
據悉,2020年被執行人劉某向高某借款50000元,承諾1個月後還款,但卻遲遲未按約定的時間償還債務,因之成訴。經法院調解,約定劉某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高某支付50000元及利息。但劉某未按期履行,多次催收無果後,高某于2022年1月向龍馬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中,執行法官了解到被執行人劉某每月有3000多元的養老金,隨即將劉某傳喚至法院,責令其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産情況。申報財産時,劉某故意隱瞞其每月3000多元養老金的情況,在財産申報表的“現金、銀行存款、收入”一欄填寫“無”,該情況與執行法官了解到其每月有3000多元養老金的實際不符。執行法官向其詢問養老金的情況,一開始劉某狡辯説沒有養老金,後又謊稱養老金係老伴兒的,並非是自己的。執行法官一再向其釋明不如實申報財産情況的法律後果,劉某仍拒不如實申報。執行幹警隨即對劉某進行搜查,在劉某身上搜到銀行卡一張、現金700余元、手機等物品。經過調查核實,發現該銀行卡係劉某本人的養老金賬戶。因劉某虛假報告財産,執行法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被執行人劉某採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強制措施。
劉某見法官執行措施如此強硬,主動要求與高某聯繫,並請求執行法官讓其與小兒子劉小某聯繫。聽聞父親要被拘留,劉小某立即來到法院,請求執行法官再給父親一次機會,並將自己的50000元存款帶到法院給付高某,替其父履行還款義務,取得了高某的諒解並放棄利息部分。申請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請解除對被執行人劉某的司法拘留,同時解除對劉某的限制消費令和遮罩失信被執行人資訊。(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