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老賴”到犯罪有多遠?典型案例帶你了解“拒執罪”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3-02 15:43:07 編輯:陳宣海 點擊:
誠信乃安身立命之本,但是總有些被執行人視誠信為無物,他們明明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卻沒有履行義務的誠信,反而自作聰明地自導自演“凈身出戶”、“虛假交易”、“撒潑耍賴”等戲碼,以身試法,妄圖逃避執行。司法權威不容挑戰!除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名單之外,打擊拒執行為還有重拳一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

惡意透支信用卡,抗拒執行被

2020年11月,江陽法院判決被告人毛某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原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瀘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及違約金共計6.7萬餘元。判決生效後,被告人毛某未履行法定義務,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瀘州分行于2021年3月向江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後,依法向被執行人毛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産令》等法律文書。執行過程中,幹警發現毛某名下某銀行卡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間的工資、獎金等收入為2.2萬餘元,但其將上述款項用於個人消費,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最終,毛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先調解後耍賴,自食惡果獲刑

2019年12月,江陽法院判決被告人譚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李某借款本金26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譚某未履行法定義務,李某向江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後,依法向譚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産報告令》等法律文書。

2020年7月,被執行人譚某和申請執行人李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雙方約定譚某自2020年8月起每月15日前向李某支付執行款1000元,剩餘款項償還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後譚某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

經查,前述判決生效後,譚某所使用的銀行賬戶、微信賬戶內有大額收入、支出,但其將部分收入用於償還信用卡欠款、投資期貨,未用於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致使其欠李某的部分錢款無法執行。最終,譚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有錢不還,獲刑六個月

2019年5月,江陽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周某借款本金30萬元及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後,被告人楊某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2021年1月,周某向江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法院向被執行人楊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産報告令》等法律文書,但楊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執行過程中,通過調取楊某使用的微信流水,發現楊某在2019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間收入14萬餘元,但其未將上述款項用於償還周某。最終,楊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律知識:解讀“拒執罪”

什麼是“拒執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哪些主體可能會觸犯“拒執罪”?(以下“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的人;負有協助執行義務人;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的人。

“拒執罪”有哪些常見的犯罪模式?

1.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産或者無償轉讓財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

2.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

3.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

4.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

影響“拒執罪”量刑的常見情節?

1.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2.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常見的“拒執罪”追責途徑有哪些?

1.執行法院發現拒執罪的犯罪線索後,可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2.執行法院未對拒執罪進行移送,申請執行人可自行向公安機關提起控告;

3.執行法院未移送,或法院移送、申請執行人自行控告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江陽法院提示,誠信是做人的根本,請一定對“拒執罪”有清醒的認識,一旦自作聰明便會作繭自縛,毀了自己的一生。(江陽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