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先某、被告唐某居住在同一村社。2020年2月,唐某在魚塘釣魚,
先某經醫治支出醫療費3萬餘元,並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
庭審中,先某主張與唐某係義務幫工關係,先某在幫工活動中受到損害應由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唐某支付其因幫工遭受人身損害的各項賠償費用共計40余萬元。
而唐某則認為,先某的行為屬於臨時幫忙,不屬於義務幫工,且先某的損失係自己操作不當造成,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江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幫工是指自願無償地為他人提供勞務的行為,
本案中,唐某釣到魚後,先
關於雙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承擔,首先,釣魚作為一種戶外活動,參與該活動即有可能産生一定的風險,先某、唐某作為釣魚者應有明確的認知。其次,唐某釣魚在魚上鉤後由其控制魚竿,由二人合力將魚撈上岸,雖然唐某並無主觀上的故意,但在與先某配合完成從魚鉤上取魚的過程中存在過失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最後,對於先某而言,其近距離用抄網摟魚,明知魚線上的魚鉤處存在尖銳部件,存在潛在的危險,疏忽大意未盡到謹慎義務,導致自身受到損害,對此先某也存在一定責任。
綜合雙方過錯,江陽法院認為以先某、唐某各自承擔50%的責任為宜,故判決被告唐某賠償原告先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9萬餘元。
作出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未提起上訴,該起糾紛圓滿化解。(江陽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