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陽法院:幫助取魚被魚墜砸傷眼睛,責任如何分擔?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2-09 11:25:01 編輯:陳宣海 點擊:
近日,瀘州一男子釣魚時請人“搭把手”摟魚,但因雙方配合不當致魚兒脫鉤跑掉,幫忙取魚者的眼睛也被砸傷,雙方因對責任分擔存在較大分歧,最終鬧上法庭。

原告先某、被告唐某居住在同一村社。2020年2月,唐某在魚塘釣魚,先某到達該魚塘後,看到唐某手持魚竿魚兒正上鉤,先某上前後,唐某示意先某為其取魚,先某用唐某的抄網進行摟魚,在操作過程中,魚未被摟進魚網而掙脫魚鉤跑掉,唐某使用的魚竿魚線上的沉水器(鉛墜)彈回擊中先某的左眼,導致其左眼受傷。

先某經醫治支出醫療費3萬餘元,並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

庭審中,先某主張與唐某係義務幫工關係,先某在幫工活動中受到損害應由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唐某支付其因幫工遭受人身損害的各項賠償費用共計40余萬元。

而唐某則認為,先某的行為屬於臨時幫忙,不屬於義務幫工,且先某的損失係自己操作不當造成,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江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幫工是指自願無償地為他人提供勞務的行為,相對於有償提供勞務,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是構成幫工法律關係的必備條件。通常,幫工需要由被幫工人提供一定的工作環境和相應的工作條件,並接受被幫工人的指揮,否則不應構成幫工法律關係。

本案中,唐某釣到魚後,先上前為唐某取魚,由二人配合共同將唐某所釣的魚從魚塘撈上岸,從生活經驗來説,釣魚者釣到魚後也並非必然需要他人提供幫助才能完成從魚鉤處取魚,況且本案中雙方均陳述所釣的魚大約1.5斤左右,即使先某不提供幫助,唐某也完全有可能獨自完成該工作。但本案中雙方均同意由先某為唐某取魚,先某用抄網幫唐某摟魚的行為是一種臨時“搭把手”的幫忙行為,一般也不需要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不符合無償幫工的理論基礎,故對先某主張雙方構成義務幫工法律關係不予採信。先某的行為屬於臨時性幫忙行為,其在摟魚過程中受傷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於雙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承擔,首先,釣魚作為一種戶外活動,參與該活動即有可能産生一定的風險,先某、唐某作為釣魚者應有明確的認知。其次,唐某釣魚在魚上鉤後由其控制魚竿,由二人合力將魚撈上岸,雖然唐某並無主觀上的故意,但在與先某配合完成從魚鉤上取魚的過程中存在過失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最後,對於先某而言,其近距離用抄網摟魚,明知魚線上的魚鉤處存在尖銳部件,存在潛在的危險,疏忽大意未盡到謹慎義務,導致自身受到損害,對此先某也存在一定責任。

綜合雙方過錯,江陽法院認為以先某、唐某各自承擔50%的責任為宜,故判決被告唐某賠償原告先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9萬餘元。

作出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未提起上訴,該起糾紛圓滿化解。(江陽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