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2021年第四季度終生禁駕7人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1-04 14:44:04 編輯:陳宣海 點擊:
近日,據公安交警部門統計,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瀘州市共有7名駕駛人被終生禁駕,其中有3人是因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有4人是因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公安交警溫馨提示廣大交通參與者:請正確認識酒後駕駛、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切勿酒後駕車、切勿肇事逃逸,發生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後,要立即報警、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充分尊重和全力維護他人的生命財産安全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

附:7起駕駛人被終生禁駕的案例警示

(一)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1、曾某龍,男。2021年3月17日,曾某龍駕駛川E93M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江陽區沱江一橋復線橋橋面時與同向行駛丁某貴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摩托車駕駛員曾某龍、乘客汪某容,電動三輪車駕駛員丁某貴、乘客梅某珍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曾某龍取下摩托車號牌後逃離現場,後梅某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曾某龍超速行駛且未與同車道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在事故發生後故意破壞證據並棄車逃離現場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曾某龍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曾某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曾某龍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2、魏某龍,男。2020年9月18日,魏某龍駕駛川E087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江陽區藍安大道某路段右轉時與行人巫某華發生碰撞,造成巫某華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後魏某龍駕車逃離現場,後巫某華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魏某龍在無交通信號燈的道路行駛未確保行車安全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魏某龍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魏某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魏某龍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3、蹇某,男。2021年2月19日,蹇某駕駛川E237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敘永縣二環路某路段時與行人馬某芬、白某某相撞,造成馬某芬、白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後蹇某逃離現場,後馬某芬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當晚,蹇某投案自首,經鑒定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0.2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蹇某醉酒駕駛及肇事逃逸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蹇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蹇某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二)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4、肖某啟,男,2020年5月13日,肖某啟酒後駕駛無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載乘肖某德,行駛至合江縣先灘鎮方圓村某路段時,因未確保安全行車導致車輛向左側翻,造成肖某德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案發時肖某啟血液中乙醇含量為45.6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肖某啟飲酒駕駛機動車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肖某啟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飲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肖某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肖某啟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5、蒲某永,男,2021年1月29日,蒲某永酒後駕駛川EG58XX號小型汽車行駛至敘永縣江門鎮某路段時,因疲勞駕駛導致車輛駛出行駛車道,撞向站在對向車道公路邊的5名行人,造成4名行人不同程度受傷、1名行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案發時蒲某永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8.03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蒲某永疲勞及飲酒駕駛機動車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蒲某永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飲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蒲某永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蒲某永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6、羅某炯,男,2021年7月11日,羅某炯酒後駕駛貴GJY1XX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搭乘5人行駛至敘永縣水尾鎮某路段時,因未確保行車安全導致車輛衝出公路側翻坎下水田,造成4名乘車人不同程度受傷、1名乘車人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案發時羅某炯血液中乙醇含量為41.5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羅某炯飲酒駕駛機動車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羅某炯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飲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羅某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羅某炯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7、鄭某權,男,2020年11月29日,鄭某權酒後駕駛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行駛至瀘縣天興鎮場口村某路段時,因駕駛制動系統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與行人徐某明相撞,造成徐某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案發時鄭某權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4.6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鄭某權駕駛制動系統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及醉酒駕駛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鄭某權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鄭某權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鄭某權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劉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