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春雷行動2021”查案1548件!十大典型案例出爐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1-03-30 11:08:06 編輯:馬強 點擊:
3月29日上午,瀘州市召開“春雷行動2021”暨冷鏈物流疫情防控執法行動新聞通氣會。會上,通報了瀘州市“春雷行動2021”工作推進情況,以及行動期間查辦的10起典型案件,並就媒體關注的問題進行了現場解答。
自2020年12月15日開始至今,3個半月的時間內,全市圍繞“防疫治亂保安全、提質穩增促發展”主題,聚焦“冷鏈物流疫情防控”“智慧財産權‘護航’”“長江禁捕打非斷鏈”“特種設備安全排險除患”“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疫情防控用藥械品質安全”“轉供電環節價格執法行動”7個方面的執法行動,集中整治查辦了一批大要案、典型案,成效明顯。截至目前,全市累計出動執法人員18607人(次),檢查各類市場主體20394戶(次),檢查學校食堂874個(次),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925家(次),整治重點區域736處,監測電商平臺155個(次),檢測廣告198個(次),責令整改網站33個(次),提請關閉網站1個;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1722次,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71.85萬元;查辦各類案件1548件,案值590.97萬元,罰沒款816.98萬元。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春雷行動2021”十大典型案例。
瀘州市某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2020年6月30日,根據12345政務熱線舉報,商戶稱位於江陽區某廣場商鋪電費由物業收取電費過高,要求相關部門處理。7月7日,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轉供電過程中,收取經營者的電費,高於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表電費。江陽局于7月13日經批准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向一般工商業戶收取電費時,未按照國家政策收取電費,而是按照1.3元/度的價格,在電價中加價收取,取得違法所得38.73萬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之規定。2021年2月2日,江陽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警告,罰款38.73萬元的行政處罰。
馮某沙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保健食品銷售和虛假宣傳、違法廣告案
2020年12月9日,合江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合江縣符陽街道大寺巷8號附近珍奧店舖的商家長期向老年人推銷保健品,其認為誘騙老年人消費。      12月18日,執法人員到該門市檢查,發現該門市正開門營業,現場場所內懸挂有“2020中國優秀民族品牌”“中國航太事業合作夥伴”等宣傳橫幅,約有80余名消費者正在參加當事人組織的“健康知識宣傳講座”在該“健康知識宣傳講座”使用的PPT內,執法人員發現有“珍奧HTB科技第一、功效第一、安全第一、實現了健康寢具的完美結合”“珍奧HTB中國最好的睡眠寢具”等宣傳內容。同時,發現有待售的無合格證和無合法來源憑證的寢具(含床墊、被套等)若干。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12月28日,該案立案。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微信群內銷售珍奧牌保健食品,截至2020年12月,銷售額共計18.08萬元,獲利2.71萬元。       
當事人無照從事寢具、保健食品銷售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保健食品銷售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當事人使用國家領導人的形象作為商業廣告內容和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       
2021年3月22日,合江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71萬元,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
李某紅未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冷鏈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1年2月7日,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安寧街道安寧火車站內開展日常巡查時,發現一家名稱為“某冷凍食品配送中心”的食品經營單位在經營冷凍食品。
經現場檢查,該配送中心不能現場提供《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及《食品安全法》的規定。2月14日,該案立案調查。經查,某冷凍食品配送中心(李某紅)從2021年1月4日至1月30日一共購進了5次冷凍食品,分別為冷凍豬大骨50件、海霸王撒尿牛丸10件、捷茂川香雞柳10件、阿諾雪花南瓜餅10件、千味芝麻球10件、千味道香芋地瓜丸10件,以上冷凍食品已于2021年2月22日全部銷售完,貨值金額為9280元,違法所得為1180元。     
3月17日,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1180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敘永縣特色魚莊虛假宣傳案  
2020年8月6日,敘永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打擊非法銷售長江捕撈漁獲物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位於敘永鎮釣魚臺村的路邊有一大型廣告牌,上面發佈的廣告內容為“沱江野生魚莊”,經營範圍包括“敘永名菜:特色河魚、各種河魚”等內容。
經現場核實,當事人營業執照核準的名稱為“敘永特色魚莊”,且當事人經營的魚並非沱江野生魚,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廣告法》之規定,敘永縣局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名稱為“敘永縣特色魚莊”,其以敘永縣某水産養殖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堰塘養殖魚作為原材料,在敘永縣敘永鎮釣魚臺村十社從事魚類火鍋等餐飲服務經營活動。
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為吸引消費者,在並未使用沱江野生魚、河魚以及水庫魚作為魚材料以及不能提供沱江野生魚、河魚、水庫魚等菜品的情況下,于2020年5月委託敘永三彩廣告工作室製作含有“沱江野生魚莊、敘永名菜、特色河魚、獨特風味、美味佳肴、魚火鍋、各種河魚、水庫魚等”等內容的噴繪廣告,並在該經營場所左側墻體發佈對外宣傳。
後又于2020年9月委託敘永三彩廣告工作室製作含有“沱江野生魚莊”等內容的噴繪廣告,並在其經營場所右側利用燈箱形式發佈對外宣傳;當事人發佈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上述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欺騙或誤導,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
12月18日,敘永縣局責令該魚莊停止發佈廣告並立即整改,及時消除影響,並罰款1.04萬元。
陳某群、鄭某芳等12個商戶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商品系列案   
2021年3月,接品牌商標權利人舉報後,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涉外知名品牌第三方代理機構某智慧財産權代理公司聯繫,獲得其代理的PRADA、VCA、CHANEL、HERMES、BVLGARI等20余個品牌商標的基礎資訊和數據,通過各辦案機構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場所暗地檢查摸底後,梳理出涉嫌涉外智慧財産權的侵權商品12家。
3月20日,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分為4個行動小組,對前期摸排金座商場、紫水晶商場、肖巷子某名品店、天遠廣場某珠寶店等地12個點位進行突擊執法檢查。現場查獲涉嫌侵犯LV、PRADA(普拉達)、VCA(梵克雅寶)、CHANEL(香奈兒)、HERMES(愛馬仕)、BVLGARI(寶格麗)、MONTBLANC(萬寶龍)、TORYBURCH、VALENTINO(華倫天奴)9個品牌商標的商品,包含珠寶飾品、皮具、服裝、眼鏡等5個種類,1000余件,其中查獲標稱LV、PRADA(普拉達)等知名品牌的各類女包230余個;標稱CHANEL(香奈兒)、HERMES(愛馬仕)等知名商標的耳環、胸針、手鐲類飾品700余件、白銀項鍊6條,貨值金額約30多萬元。     上述商品經鑒定,均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管局已對涉案的12家經營主體依法立案調查。該系列案中涉案商品涉及購貨渠道多且亂、購買方式多樣、銷售對象廣、經營期限長、侵犯他人商標種類多、社會影響較大等特點,目前案件正在調查核實中。
敘永某大藥房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案
2020年6月15日,瀘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收到藥品監管科移交的《藥品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移交函(2020年第004號)》。根據內容,執法人員于2020年6月16日對位於敘永縣敘永鎮的原四川某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敘永縣155直營店開展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時該店店門未關閉,店內貨櫃、貨架上存放有“多潘立酮片”等多種藥品。該店現場未懸挂且不能提供《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等材料。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2020年6月18日,該案立案。    
經查,敘永某大藥房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涉案的藥品貨值金額共計9419.00元,違法所得2111.80元。2021年3月2日,瀘州市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尚未銷售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0.21萬元,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瀘州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瀘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智慧財産權案
2021年2月2日,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於東升街道的瀘州市某包裝加工廠進行檢查,在該公司的門口發現包裝好(未折包)的印刷好的“桑果酒”包裝材料。上面印製有“品名、原料、食用添加劑、酒精度、執行標準、生産許可證號、發明專利號:201611212654.6、産地、生産單位等。
經納溪區局工作人員在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專利庫查詢,發現該印刷品上印製的發明專利號未註冊。該批涉嫌假冒專利的酒産品包材有5000張,涉案貨值金額10余萬元。經執法人員調查確認,該批涉嫌假冒專利産品是重慶市永川區某企業設計並委託瀘州市江陽區一包材企業進行製作。江陽區涉案企業將包材印刷好後,委託納溪區涉案企業進行人工組裝為成品。      
2月5日,瀘州市市場監管局與納溪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執法組和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管局統一行動,對兩地涉案企業同時開展突擊檢查,查獲一批涉案物資,有涉嫌假冒專利的酒産品成品93件,共558瓶,涉嫌假冒專利的成品酒盒3000余個,涉嫌假冒專利産品標簽3000個,涉案貨值金額9萬元。     
經初步審查,當事人瀘州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瀘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月10日,納溪區市場監管局對涉案的2家公司分別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調查中。
某竹業有限公司使用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案     
2020年12月14日,合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合江縣福寶鎮鯉魚村(茍家寨)的某竹業有限公司生産車間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的臥式生物質燃料蒸汽鍋爐1台、叉車1台未辦理使用登記,鍋爐作業人員劉某某和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卞某某無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從事特種設備作業工作,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改正。12月21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的生産車間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的臥式生物質燃料蒸汽鍋爐1台、叉車1台仍未辦理使用登記,鍋爐作業人員劉某某和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卞某某仍無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特種設備予以現場查封。     
12月21日,該案立案調查。經查明,該公司在涉案特種設備未經檢驗、逾期未辦理使用登記的情況下仍然使用,同時使用逾期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並在合江局對涉案鍋爐實施查封後,仍擅自動用該鍋爐從事生産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2021年3月5日,合江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4萬元。
古藺縣某酒業有限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案   
2020年12月8日,古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古藺縣某酒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其“釀酒老車間”中的原料倉庫發現外包裝標稱為“糖化酶”的産品62件零7包。經現場查詢,上述“糖化酶”其標注執行標準為工業用糖化酶製劑標準,標稱生産者登記狀態為“登出”狀態。
該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12月15日,該案立案。經查明,當事人為提升白酒出酒率,于2020年11月15日,從貴州省茅臺鎮購進70件(10包/件)外包裝標稱為“糖化酶”的産品,用於再次發酵中的6個窖池中的酒糟中。12月10日,當事人向本局主動提交了《瀘州市古藺縣某酒廠酒糟銷毀處理方案》,擬將涉案6個窖池發酵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當事人將上述“糖化酶”用於發酵酒糟擬蒸餾取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2021年2月23日,古藺縣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查封的“糖化酶”62件零7包,罰款5.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合江縣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無法溯源的進口冷凍食品案 
2021年1月14日,合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合江縣某超市進行執法檢查時,在該超市冷鏈食品銷售區冷藏櫃內發現有:5袋“潤千年五花肉串”、7袋“大森林牌調理美食系列裏脊肉串”、11袋“和美牌鴨心”等冷凍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且與其他未超過保質期的冷鏈食品混放待售。同時,現場執法人員通過“川冷鏈”平臺對該超市經營進口的“漁家二姐牌凍巴沙魚柳”進行追蹤溯源,發現其不能提供該冷鏈食品的核酸檢測報告、消毒證明等資料。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問題食品予以扣押。
檢查時還發現,該超市有11名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已超過有效期。     
經查明,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冷凍食品和經營無《消毒證明》和《核酸檢測報告》的冷凍食品,貨值金額合計1704.40元,違法所得為186.00元。    
該超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3月17日,合江縣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該超市作出對安排健康證明超過有效期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為,予以警告;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冷鏈食品,沒收違法所得186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