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某教育培訓公司瀘州分公司退費難霸王條款問題。”2020年9月1日,一則網路投訴發表在瀘州市“網路問政平臺”。瀘州市保護消費者權益會員會第一時間展開調查,切實回應群眾訴求,堅決維護消費者權益,有效化解這一糾紛案。
案情回顧 無法繼續培訓申請退費被拒
2019年1月17日,網友“北海有魚”在一教育培訓公司報讀自考本科。今年,由於工作變動,不能繼續參加學習培訓,網友“北海有魚”向培訓公司申請退費。然而,培訓公司以“已簽定有《網路課程報名協議》”為由拒絕了這一申請。
該培訓公司負責人稱,在簽定的《網路課程報名協議》中,針對退款一項有約定:學員繳費前請謹慎考慮,無法定或約定情況發生的,報名後不予退費;只有當法定或約定情況發生(如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方可退費。因此,公司拒絕退費是按合同辦事。
瀘州市消委會:難逃霸王條款之嫌
經瀘州市消委會仔細審讀和認真分析,該《網路課程報名協議》存在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同時,培訓公司未盡到以顯著方式提請注意的義務。
“該格式合同條款明顯加重了合同相對人(消費者)的責任和義務,因此,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消費者是可以主張該條款內容無效。”眼見行為違法,該培訓公司負責人表示願意接受調解。
9月3日,在組織調解下,該培訓機構一次性退還消費者“北海有魚”培訓費用9759.72元。
瀘州市消委會給你支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本案中,《網路課程報名協議》的退款一項,培訓公司在合同內外均沒有盡到“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義務。因此,消費者在簽訂格式合同中,要特別留意是否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本案中,該《網路課程報名協議》的退款一項中規定:除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履行協議外,報名後均不予退費。此條款明顯加重了合同相對人(消費者)的責任和義務,依法當屬無效。
消委會溫馨提醒: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相對人(消費者)沒有參與合同的制訂,對合同的內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的內容,消費者極易掉入經營者預設的陷阱。因此,消費者在與經營者訂立此類格式合同時,要特別小心謹慎,一旦發現利益受到侵害,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