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實施細則》近日經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施行。根據《實施細則》,對因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陞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産領域的黨內法規《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規定》已于4月8日實施,《實施細則》是我省貫徹落實中央《規定》的具體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安全生産是系統工程,需要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這就需要緊緊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壓實領導責任。”省政府安辦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實施細則》出臺的目的之一。
《實施細則》強調,黨政領導幹部要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切實把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到實處,要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實施細則》將安全生産領導責任細化到全省各級領導幹部,不僅明確了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同時明確了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各級黨委常委其他成員、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分管領導、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其他領導幹部等5類領導幹部的安全生産“職責清單”。
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實施細則》還在《規定》基礎上增加了一些內容。比如,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産工作”的基礎上,增加了“根據工作需要可確定1名政府副職領導幹部協助分管安全生産工作”的規定。在落實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責任方面,《實施細則》要求各級黨政領導幹部按照“一崗雙責”和“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在接到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後,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並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趕赴事故現場的各級領導幹部的具體責任予以明確,以提高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儘量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損失。
《實施細則》要求黨政領導幹部要堅持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為此,《實施細則》規定了系統的考核制度、嚴厲的問責制度。在考核考察方面,《實施細則》提出“三個納入”,即把黨政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産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將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責任情況納入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年度考核述職內容;將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幹部考察。同時,要求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工作考核結果要採取適當方式公佈或者通報。
在問責追責方面,《實施細則》明確了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一票否決”、從重追究、終身問責等舉措:對因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陞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産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察。同時,要求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工作考核結果要採取適當方式公佈或者通報。
在問責追責方面,《實施細則》明確了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一票否決”、從重追究、終身問責等舉措:對因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陞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産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察。同時,要求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工作考核結果要採取適當方式公佈或者通報。
在問責追責方面,《實施細則》明確了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一票否決”、從重追究、終身問責等舉措:對因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陞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産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記者任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