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意見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環境,山東省青島市制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條例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區(市)建成區、鎮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本市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參照本條例執行。
禁止在公共場地設置地鎖
徵求意見稿提出,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構)築物不得設置不符合市容景觀標準的設施,不得吊挂、晾曬和擺放物品,不得設置外置煙道、防護欄,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禁止在無防護設施的平臺、陽臺、窗臺邊緣擺放物品。臨街建築物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廣告燈箱等懸挂物不得妨礙行人通行。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構)築物臨街一側,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採用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圍欄,高度不得超過1.5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道路、廣場、橋梁、地下通道、城市綠地以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攤點、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構)築物,禁止在道路、公共場地以及未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將停車資訊納入城市公共停車資訊系統,向社會公佈停車資訊,保持停車場整潔,車輛有序停放。
鼓勵沿街店舖廁所免費開放
新區建設、舊城改造、新建和改建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新建、改建公共廁所的,應當嚴格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設置廁位,並按照規定設置無障礙通道和設施。城市建成區以及風景名勝區內新建、改建公共廁所,應當執行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原有的公共廁所,應當逐步改建,達到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公共廁所應當按照規範設置標誌,並按照規定免費開放。商場、賓館、飯店、加油加氣站等單位的廁所對外免費開放的,應當設置統一標誌,開放時間應當與營業時間一致。鼓勵沿街店舖、企事業單位等的廁所在營業時段免費對外開放。
禁止在住宅樓陽臺搭建鴿舍
禁止在中心城區、區(市)建成區飼養家禽、家畜和食用鴿。禁止在鎮建成區的街道或者公共場所敞放、散養家禽、家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在中心城區、區(市)建成區的住宅樓陽臺、窗臺、觀景臺、公共通道(樓梯、走廊)等影響公共環境的地方搭建鴿舍。飼養信鴿的,應當遵守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並採取措施防止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此外,戶外商業廣告、戶外燈飾、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觀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出現殘缺污損、色彩剝蝕等情形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清理。
利用建設工程圍擋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戶外商業廣告設置許可,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項目建設工期,並符合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戶外商業廣告巡遊宣傳的機動車擅自遮擋、變更車身顏色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井蓋復位不及時可罰2萬元
城市道路應當保持路面平坦,無缺損,無障礙設施暢通,市政、交通等設施完整。經批准挖掘道路的,挖掘現場應當設置明顯標誌、圍擋和防治揚塵設施,不得污染環境。挖掘完工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現場、恢復原狀。道路兩側行道樹及綠化帶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不得在綠地內停放車輛、擅自搭建建(構)築物。
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應當保持完好、正位,出現損壞或者丟失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誌,並及時予以修復。無法確定責任人的井蓋、溝蓋,由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置。井蓋、溝蓋等市政公用設施丟失、破損、移位,責任人未及時補齊、維修、復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這些行為可處200元罰款
●利用臨街建(構)築物的外墻、陽臺外、門窗外堆放、吊挂雜物或者晾曬衣物、被褥等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在居民小區地上公共區域未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的。
●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鴿子的。
●在公共場所隨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亂倒糞便、污水,亂丟瓜果皮核、紙屑、煙蒂和包裝物等雜物的。
●在建成區露天場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物品的。
●擅自佔用道路、海灘以及其他公共場地燒烤的。
(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措施導致物料遺撒污染道路以及公共場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並根據污染路面長度與影響行車道全寬計算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00元處罰款;不能按照面積計算的,按照每處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處罰款。拒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四種情形處罰納入公共信用資訊平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並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投訴、舉報。四種情形下,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應當將處罰決定納入公共信用資訊平臺:
●妨礙執行公務或者拒不履行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的;
●因同一類型違法行為多次受到處罰,拒不改正的;
●放置廢棄車輛佔用道路、城市綠地,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拒不改正的;
●打擊報復涉及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勸阻人、舉報投訴人的。
不得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城市風貌保護區以及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區。
●國家機關、中小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醫院等。
●立交橋和人行過街天橋,道路兩側各種護欄、桿體、通透圍墻、道路隔離帶、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
●法律、法規、戶外商業廣告設置規劃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連結】意見建議這樣反饋
《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通過青島政務網、青島市政府法制網、青島市城市管理局網站予以公佈,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於2017年4月4日前反饋至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二處(地址: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17號,郵編:266071,郵箱:)或者青島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規處(地址:青島市市北區徐州路158號,郵編:266071,聯繫電話:85650961,傳真:82861171,郵箱:)。(記者 于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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