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正式出臺,標誌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加速推進。據悉,今年,山東省將系統構建損害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司法銜接、資金管理和損害修復等制度體系,確保年底前完成試點任務。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認了環境資源的生態功能價值,明確“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對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作出全面規劃和部署。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批准了包括山東在內的7省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此前,我國環境損害賠償存在“重人身財産,輕生態環境”,民事法律應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不足,環境法律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在此背景下,在國家層面開始部署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使違法企業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的修復,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不合理局面。
省環保廳廳長王安德説,這一制度將對現有環保法律、法規形成有效補充,讓違法排污、破壞環境者覺出“疼”來,甚至傾家蕩産,迫使排污單位將外部成本內部化,有助於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生態困局。
附:《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文
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辦發〔2015〕57號),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通過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逐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作機制,探索建立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推進生態山東建設。
(一)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於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二)注重磋商,司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未經磋商或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三)資訊共用,公眾監督。實施資訊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訊。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
(四)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我省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對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二、試點主要內容
(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事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産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和《山東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等。
(二)明確賠償範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後評估等合理費用。經磋商達成一致,且由賠償義務人負責進行污染清除或生態修復的,污染清除、生態修復費用不再納入賠償範圍,但需達到磋商確定的修復效果。省環保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辦法。
(三)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現行法律規定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四)明確賠償權利人。省政府作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五)開展賠償磋商。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賠償具體事宜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賠償權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省環保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程式。
(六)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地方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託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審判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省法院、省檢察院會同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
(七)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從有利於生態環境儘快恢復的角度,通過磋商和判決確定生態修復的組織者。賠償權利人對磋商或訴訟後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省環保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評估驗收管理辦法。
(八)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鼓勵和支援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組建符合條件的專業評估隊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省司法廳、省環保廳會同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管理辦法以及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標準。省環保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管理辦法。
(九)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賠償義務人可以選擇自行修復、組織第三方修復;也可以通過賠付修復資金,由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修復。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託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後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專項用於生態環境修復支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省環保廳要會同相關部門于2017年年底前對試點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向省政府報告。
(二)加強業務指導。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後評估等業務工作。省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省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省財政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
(三)加大經費和政策保障。試點工作所需經費結合環境污染防治等資金統籌解決。省發展改革、科技、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環保等有關部門要對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與修復工作在政策、資金、項目和技術研發等方面給予支援。
(四)鼓勵公眾參與。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資訊,保障公眾知情權。
四、其他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需要加強案例研究與實踐,具體安排如下:
(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案例調研。省環保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在近年來生態環境損害事件中篩選典型案例進行調研,重點了解和分析損害評估、賠償範圍、賠償磋商、賠償訴訟、損害修復等情況,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複製度提供基礎材料。
(二)開展生態環境損害典型案例的賠償與修復。2016年,爭取完成2例左右生態環境損害典型案例的賠償與修復。將“10·21”章丘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作為我省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典型案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修復,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複製度提供實例材料。2017年,爭取完成5例典型案例的賠償與修復。
另外,在開展試點時,應綜合考慮部隊實際需求:一是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過程中,應建立軍地協調機制,涉及部隊的,及時通報有關情況;二是涉及部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由省軍區牽頭,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妥善處理軍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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