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山東濟南槐蔭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孫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與以往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的是,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實施以來,濟南市第一個適用該制度審理的試水案件。
該案被告人孫某,是一名商販。2015年10月26日9時許,孫某在濟南市槐蔭區外海中央花園三區2號樓與3號樓北側垃圾場與在此撿廢品的李某因收廢品問題發生爭執,被在此值班的保安勸止後,孫某離開。李某打電話將其丈夫叫來,與收完廢品由此經過的孫某再次相遇併發生爭吵、毆打,在毆打過程中,孫某用拳頭將李某丈夫眼部打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外傷致右眼眶內側壁骨折並內直肌挫傷,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2016年6月22日,孫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後主動到案,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案發後,孫某就民事賠償問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對方損失40000元,被害人對孫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建議法院對其從寬處罰。
經過認真研究分析,槐蔭區法院認為該案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條件。該案審理前,在律師的見證下,被告人孫某與公訴機關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對孫某的量刑提出了從寬建議。
庭審中,法庭重點審查了認罪具結書的合法性和自願性,綜合案件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孫某的認罪態度,當庭依法判處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整個開庭過程僅用了30分鐘。
記者了解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在刑事速裁程式的基礎上,擴大了刑事案件審理的適用範圍,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同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並簽署認罪具結書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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