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起,山東省國有企業(含中央駐魯企業、地方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及物業管理(以下統稱“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給專業化企業或機構。今年年底,實現分離移交任務完成過半;到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分離移交任務。從2019年起,山東國有企業不再以任何方式為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承擔相關費用。
1月17日,省政府對外公佈消息稱,根據移交任務,“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時,原則上先完成移交、再維修改造,並以維修為主、改造為輔。企業所在地政府負責協調落實接收單位,也可成立相應專業企業組織接收或政府接收後委託專業企業或機構經營。支援實力強、信譽好的國有專業企業跨地區接收移交企業的“三供一業”職能。已經進行過房改的職工家屬區可在當地政府指導下,由業主大會市場化選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實行業主自我管理。接收單位確定後,由企業所在地政府督促指導接收單位與移交企業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分離移交協議。分離移交協議應明確移交和接收單位、移交範圍、人員接收安置、工作任務和時間安排、維修改造相關事項、費用計算標準及成本分擔、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具體內容。移交接收雙方根據分離移交協議,對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當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準,並由接收單位負責水、電、氣、暖供應保障及物業管理等工作。
分離移交涉及的維修改造標準、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執行市級以上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規定。分離移交“三供一業”的費用包括相關設施維修維護費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可研費用、設計費用、舊設備設施拆除費用、施工費用、監理費等。按照規定,“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其中,中央駐魯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補助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1998年1月1日以後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産企業)的補助政策,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2016〕31號)規定執行;各市、縣(市、區)屬國有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各市、縣(市、區)政府明確解決辦法。
據了解,“三供一業”接收單位為國有企業或政府機構的,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62號)規定,對分離移交涉及的資産實行無償劃轉,由企業集團公司審核批准,報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備案。移交涉及的從業人員,原則上按照“三供一業”各項目所在地平均用工標準,核定需要移交的人員數量。接收單位要優先接收現有人員,切實保障接收人員的合法權益,其他無法接收的人員由移交企業妥善安置。
國企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主要是為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李棟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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