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行為,促進國有文化資源優化配置,日前,山東省出臺《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對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作出了規定。
《辦法》對省屬文化企業産權轉讓、企業增資、資産轉讓三種行為進行了規範,規定資産交易行為根據類別和交易範圍不同實行批准制、核準制和備案制。對資産交易行為的具體過程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對需要提供的材料、工作程式、資訊披露等方面都提出要求。同時,明確了社會仲介機構、産權交易機構、省屬文化企業的相關責任。
山東省規定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給非國有股東等情形,須報省委宣傳部進行審查把關。規定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原則上通過産權市場公開進行,同時對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交易的情形也作了明確,特別是對於涉及主業關係文化安全的省屬文化企業重組整合及重大資産交易專門提出要求,體現了公開、公平的原則,保障文化安全。
同時,還規定資産交易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要求省屬文化企業産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規定監管部門負責對交易機構的資質條件和企業選擇交易機構的原則提出要求,並對交易機構開展業務情況進行監管,省屬文化企業在履行相關要求的前提下,享有自行選擇交易機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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