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省級直管單位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協議的訂立、履行等行為,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發通知,明確在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後,省社會保險事業局根據省級直管單位醫療保險服務的需要、條件,確定服務協議訂立要求。醫藥機構可根據省社會保險事業局要求,依照自身資質及服務能力,提出納入協議管理的申請。
醫藥機構申請與省社會保險事業局訂立省級直管單位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時,省社會保險事業局通過組織專家評估或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等方式進行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醫藥機構的基本條件、資訊系統、人員配備、經營狀況、內部管理等。
與省社會保險事業局訂立省級直管單位醫療保險協議的醫藥機構,其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分為兩類:一是統籌基金支付。省直參保人員在此類醫藥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服務協議規定支付。二是個人賬戶支付。省直參保人員在此類醫藥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資金不足部分,由個人現金支付。省社會保險事業局根據醫藥服務資源配置、經辦管理服務能力、醫療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和資訊系統建設以及參保人員就醫意向等因素,分別在醫療機構協議中予以明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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