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舉證引發強地震  

    新聞事由:醫院自“洗”清白

    北京市西城區某中學一位即將退休的教師最近遭遇了一件煩心事。因肚子疼他來到醫院看病,醫生先説是闌尾炎,可手術後更疼,懷疑腸癌,再次剖腹探察,2米腸子被切掉。沒過多久,大夫對他説:“告訴你一個好消息,你不是腸癌。”到底什麼病最後也沒給個明確的説法。這位老師打算告醫院,但他明白,打官司打的是證據,“所有病歷、記錄都在醫院那裏,我拿什麼證明我的腸子是被錯切的呢?算了,忍著吧。”老教師無可奈何地説。

    如今,和這位老師有著同樣遭遇的患者們,不用再忍氣吞聲了。從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開始實施。其中一條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就是説,患者狀告醫院醫療侵權,醫院舉證的義務進一步明確了,醫院要自己證明是否有醫療過錯。

    背景

    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對全國326所醫院的最新調查顯示,98.47%的醫院都涉及過醫療糾紛,而且醫院等級越高,糾紛越多。以2000年的數字來説明,索賠金額越來越高,10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索賠額僅佔51.4%,100萬元以上的佔7%。現在,全國至少出現了兩起千萬元索賠的醫療糾紛。佔據醫療糾紛前幾位的分別是兒科、外科、婦産科和骨科。

    法院:是否引來訴訟潮?

    打醫療糾紛官司比以前輕鬆了,是否意味著患者動輒就把醫院告上法庭,從而引發一場訴訟高潮?北京市宣武區法院民庭法官李鳳新認為,這種可能性極小。其實,在此項規定出臺之前的審判實踐中,有些案例就是實行“舉證倒置”的。李鳳新向記者介紹了一起典型的案例:1997年8月4日,河北省一家醫院給剛剛生産的農村婦女靳雙英輸了400毫升血。兩年後,靳雙英被確診為患上了艾滋病,不幸的是,年幼的女兒也染上了。靳雙英在病痛中離開了親人。從此,靳的丈夫背著孩子開始了艱難的訴訟。法院考慮到如讓原告舉證證明靳是被血液傳染的、醫院的採血行為是非法的,將會十分困難,故在案件審理中採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2001年10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醫院賠償靳的丈夫各項損失共計36萬餘元。

    醫務工作者:醫學進程是否將受阻?

    醫務界普遍反映,此項規定出臺後,醫院的壓力會更大。北京市某三級甲等醫院醫務處一位醫生説他有兩個擔心:一是擔心醫生在治療上變得保守,一種藥或是一個手術也許能挽救患者的生命,但由於風險高,想到日後有可能惹上官司,乾脆就放棄了,這種趨勢將嚴重影響患者的切身利益;二是擔心醫學上有許多未知難題,患者的一些症狀醫生也很難説得清楚,無法舉證。他認為,醫療行為有其特殊的高風險和不確定性,醫生不能包治百病,醫學發展總是滯後於疾病的發生。醫患糾紛的解決根本不在於由誰來“舉證”。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醫學專家告訴記者,他現在十分擔心一些偏遠地區的醫務工作者的醫療水準會因為這個規定而倒退。顯而易見,做的手術越多,可能引發的醫療糾紛就會越多。對於醫院而言,一旦舉不出證據證明自己無過,就會引發經濟賠償,現在的醫院大多數是非營利的,它不僅不能創收,還要吃國家的補貼。如若賠錢,就等於是拿國家的錢賠。現在是轉制時期,所有的責任和矛盾都要醫院來賠,醫院成了“替罪羊”。對於醫生而言,一旦遇到説不清的醫療糾紛,就會喪失註冊醫生的資格,在治病救人的同時,還要搭上自己的前程,大凡有私心的人都會掂量掂量。醫學本身就是一個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過程。這個過程的風險是人類的風險,而不是醫生這個單一職業的風險。

    醫院管理部門:醫院管理跟不上趟兒了

    北京同仁醫院醫務部主任馬寶森説,醫院將在短期中重新修訂相關管理制度,這樣有利於明晰醫患雙方的責任。他稱,希望司法機關在處理醫患糾紛時,注意這樣一個特點——現在住院病人的病歷由醫院保管,而門診病人的檔案由病人自己保管。如果這個規定在開始實施時,一味向醫院索取病歷是不公平的,司法機關應該讓醫患雙方共同舉證。

    專家建議:改改兒子踢球老子裁判

    法院審理醫療賠償案件時,決定勝訴、敗訴的關鍵是——醫患雙方是否存在過錯責任。目前,我國現行的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醫療單位所在地的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屬下的鑒定委員會,正所謂兒子踢球老子裁判,包庇縱容在所難免。

    中華醫院管理學會醫院維權部主任鄭雪倩説,為了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科學、客觀,建議建立由醫學專家、法院、法醫組成的醫療過失鑒定委員會,可由醫患雙方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及法院派遣法醫共同參加。醫療過失鑒定委員會設立在司法部或學術團體,脫離衛生行政部門,每次鑒定由法院委託,法官主持。如果有這樣的鑒定委員會,將會有利於醫療賠償案件中過錯責任的確定,能夠為案件的審理提供依據,同時也可平息醫患雙方不平衡的心態,有利於醫療賠償案件的公正審理。

    患者、律師:“舉證倒置”就能贏官司?

    王先生這兩天正為父親的案子發愁。60歲的父親半年前脖子上長了一個包,被診斷為淋巴結核,用藥兩個月不見效,包越長越大,後做了一個簡單的B超,發現脾上有了癌病變,已是中晚期。父親喪失了早期癌症的最佳治療期,以致癌細胞擴散離開人世。“所有的病歷、檔案都在醫院一方,我拿什麼證明父親去世是由於醫院誤診造成的呢?”得知司法解釋規定“舉證責任倒置”要從4月1日起實施後,他感到輕鬆了許多。“現在好了,醫院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這個規定對我們原告來講是個福音。”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谷遼海律師説,我國現有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但醫療過程中技術性較強,醫患雙方地位不平等,資訊不對稱,病歷等有利的證據都掌握在醫院手中,患者舉證太難,因此,患者很難勝訴。“舉證倒置”給患者帶來了實惠。醫院舉證後,原告一方再調查會輕鬆多了。雖然“舉證倒置”可以減輕患者一方的負擔,但也有人擔心,如果醫院拿出的都是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患者不就很被動了嗎?谷遼海説,在現行的審判實踐中,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是確定過錯的重要依據。另外,“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原來患方的舉證義務轉至醫方身上,但只要有確實的證據,患方依然可以提交給法庭。醫院一方被假定有過錯,必須拿出證據來洗清“罪名”。儘管患方不一定憑這個“舉證責任倒置”就能贏官司,但至少法院不能以“患方舉證不能”而判決患者一方敗訴。

    《生活時報》 2002年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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