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宣佈:醫療訴訟醫方舉證

    2001年12月30日,《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簡稱《規定》)的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施行,首次對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問題作了系統的解釋和規範,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此規定中最引人注目的,當屬將醫療糾紛侵權之訴納入舉證責任倒置範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黃松有對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在醫方進行了解釋。一段時間以來,關於醫療糾紛的事件屢見報端,對於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其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是否存有因果關係的證據究竟由哪方提供,醫患雙方扯皮爭議最大。實際情況是,由於雙方在證據掌握上不平等,患者無法獲取病歷、手術記錄等資料,往往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此項解釋時認為,實踐中由於醫療機構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手段,掌握相關的證據材料,具有較強的證據能力,患者處於相對的弱勢地位,患者往往因舉證不能而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為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規定》對於醫療侵權糾紛確立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分配規則。(珈銘)

    《新聞晚報》 2002年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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