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200天就一文不值了 昆明用戶質疑手機三包規定

    手機三包規定出臺後不久,昆明人范軍卻因為手機索賠問題,在商家面前碰了一鼻子灰。

    “經過這一番折騰,我才明白過來,按規定中折舊率一條的説法,一部手機用到200天的時候就一錢不值了。你去要求退貨,商家説,行,扣除折舊後你一分錢也拿不著。人家這麼説你還不能生氣,因為人家這是合法行為,佔著理呢。”范軍近日告訴記者。

    范軍提到的“規定”是去年11月15日出臺的手機三包規定。該項規定由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資訊産業部聯合製定,全稱為《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退貨責任規定》。關於退賠和折舊條款,“規定”表述得很清楚:主要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原價退貨,一是從購機之日起7日內手機主機出現性能故障;二是手機附件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為6個月、充電器為1年、耳機為3個月)出現性能故障,經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消費者才有權利要求原價退賠。手機折舊率為每天0.5%。

    范軍的怨氣,就由這0.5%引發,因為這意味著,一部手機在購買200天后就一錢不值了。而1995年8月15日發佈並施行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明確規定:“部分商品”的日折舊率為0.05%至0.1%,彩電按0.1%計算。手機三包規定為什麼將日折舊率漲至0.5%?“規定”保護的是消費者的權益還是銷售者的利益?范軍“有點糊塗了”。

    范軍買的是摩托羅拉V998手機。購買後不到一週,他就發現顯示屏上有一黑點,因為工作忙未予理睬。一個多月後,黑點漸變為黑斑,進而影響到手機使用。范開始與維修中心打交道,共光顧維修中心21次,其中修理4次,兩次更換主機板,前後花了近半年時間。范軍認為,既然手機三包規定已經出臺,WTO的國民待遇原則也已經廣為人知,自己的退賠想法實施起來應當容易一些。沒料到,商家的回答是:退貨可以,扣除折舊後你一分錢也拿不著。為表示自己説話有理有據,商家特意將手機三包規定的折舊條款翻開給范軍看。

    對范軍的經歷,業內人士認為問題出在“規定”上,“規定”實際上是對《消法》第45條的限制性表述。“規定”只是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從法律角度看,行政部門無權解釋立法機構所制定的法律法規。

    業內人士認為,《合同法》一齣,手機三包類規定就應該退避三舍,因為《合同法》完全可以解決商品三包問題。

    附:《消法》第45條規定: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中國青年報》2002-01-18(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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