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創業板
創業板的雙重使命
略論創業板發起人的出資方式
中國創業板市場存有10大風險
創業板企業投資價值
國內二板上市標準與上市費用
創業板市場可能的負面情況
二板市場四個問題
中國第二板市場的基本模式
風險資本如何在創業板退出
保薦人創業板市場第一看門人
什麼是創業板保薦人及其資格認定?
國際上創業板有哪些主要模式?
什麼是掛牌?
什麼是開盤價、收盤價?
BOT融資
風險技術
 世界創業板動態   聚焦國內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公司“大閱兵”
保薦人創業板市場第一看門人

    上市保薦制度是創業板市場與主機板市場最顯著的區別之一。通過上市保薦制度,鎖定保薦人責任,保證保薦人優選上市公司,降低創業板市場的系統風險,保薦人其實是擔當了創業板市場第一看門人的角色。那麼,券商又是如何看待自己這一角色的定位的呢?記者近日採訪了一些券商的投資銀行人士和創業板市場的資深研究人員,大家坦陳了各自見解,一致認為,上市保薦制度對新興的創業板市場起著重要的保護作用。

    做好第一看門人

    海通證券的金銘先生認為,對於即將推出的創業板市場,券商將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不僅是傳統的主承銷商,而且要做創業企業的上市保薦人。這是一個全新的角色,它意味著券商不僅要將創業企業扶開工,而且還要送上一程。他説,上市保薦制度的核心便是界定保薦人的責任,包括上市輔導責任、發行上市指導責任、規範製作上市文本責任、指導上市公司真實、完整、及時和準確地披露資訊責任、與證監會和交易所及時溝通責任、指導上市公司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責任等等。這些責任明確具體,涵蓋了輔導期、發行期、上市期、保薦期等各個時段,因此對券商的素質是個挑戰,當然也是個新的業務鍛鍊機會。

    湘財證券的曹朝龍、肖煒先生認為,上市保薦制度體現了這樣一個思路:創業板市場以責任約束保薦人,以保薦人優選上市企業,以優秀的上市企業鞏固、活躍市場,以活躍的市場吸引投資者,以投資者利益為中心監管市場,這種環環相扣的邏輯關係奠定了創業板成功的基礎,而保薦人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是處於金字塔的底座。因此 ,保薦制度像一道防洪壩,築牢築實以保證下游的生息安全。責任清楚權利也要清楚

    可以説保薦人制度將保薦人與上市公司捆綁在一起,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有保薦人資格的券商也承擔著比主機板市場更大的責任,面臨著更大風險,券商也是利潤追逐的經濟體,如何發揮其作為保薦人積極性,從而與上市公司形成良性發展的關係也成為券商共同關心的問題。券商一致認為,保薦人制度不僅要明確保薦人的責任,也要明確保薦人的權利。

    國通證券的盧興前認為,保薦責任是保薦制度的重要主體,但保薦人在上市輔導、發行、保薦期內的各項權利、費用收取和發言途徑也是有機的組成部分,它是保證保薦人正常工作以切實履行保薦責任的需要,應以制度的形式賦予相應法定權利,否則,券商就處於相對被動的境地。他認為保薦制度的設計在中國是一個全新的東西,可以這樣來設計,市場與券商之間:保薦責任明確化——以制度來推動;券商與企業之間:相關權利市場化——用合同來約定。

    海通證券的金銘認為,保薦費用到目前還沒有指導價、參考價,可能造成保薦市場的無序,因為上市企業的目的是費用最小化,而具有保薦資格的券商多達30余家,尤其是創業板開市初期沒有保薦參考價,市場可能有點亂。

    除了保薦費用,一些券商就保薦制度的設計在保護保薦人利益方面應該注意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海通證券的金銘稱,保薦人監督的重點在資訊披露,如果上市公司故意隱瞞某些該及時披露的資訊,包括對保薦人也隱瞞這些資訊,那麼保薦人到底該負什麼責,就很難説了,在制度設計上可以考慮給出可靠的途徑使保薦人能夠克服這種情形。

    廣東證券的黃明認為,保薦期與大股東股票禁售期有個匹配問題。譬如,發起人股東股票禁售期為一年,而保薦人的保薦期為二年,有可能形成大股東變現而甩責任給保薦人的情況,尤其是上市後由資産重組或股票買賣方式而介入的新的大股東,沒有禁售期的限制,更容易造成短期在二級市場的逐利行為。他建議介入的前五名股東也規定相應的禁售期,以均衡保薦人與大股東之間的責任。

    還有券商提到主承銷商與保薦人的關係問題在保薦制度的設計上應該考慮全面和具有可操作性。湘財證券的曹朝龍先生認為,從目前的一級市場供求關係來看,主承銷商和保薦人為同一個人不會有太大的矛盾;但從長遠來看,如果券商與上市公司簽協議時,主承銷與保薦人是一家,但遇到股票發不出去的情形時,主承銷商手裏握著7%以上的股份,根據規定又不能做該公司的保薦人,就會出現難以解決的問題。

     證券時報 200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