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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創業板發起人的出資方式

    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認繳股本的出資方式有三種:貨幣、實物和無形資産,其中,無形資産主要是指工業産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

    作為出資的實物和無形資産,必須經資産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核實財産,並折合成股份。對於擬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最好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從事上述工作。

    有的當事人提出以商譽、知名度、思想等無形資産作為出資,但這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在實踐中無法操作。

    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工業産權和非專利技術,必須明確其權屬,特別要判斷是否屬於職務技術成果。

    發起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出讓合同並交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不能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作為對股份公司的出資。

    此外,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其他的出資方式:

    1.發起人以其對外投資(即在其他公司的權益)出資,又稱股權出資。

    在我國現行立法中,並未明確規定股權可以作為一種出資方式,但從法理上來説,股權可被視作上述幾種出資方式的結合體,在實踐中經常作為出資。那麼以股權出資應該如何具體操作呢?

    首先,應當徵得其他發起人的同意,評估作價,並折合成股份;其次,由於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發生變化,必須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通過決議同意該發起人以股權出資,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還必須以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為前提;最後,股權出資的繳付,應當以股權所在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為標誌。

    2.發起人以債權出資。

    雖然現行立法也未明確規定債權可以作為出資,但由於債權代表著一種現金收益,在實踐中也是能夠被接受的。債權出資有二種形式:一是發起人以其對未改制企業的債權對股份公司出資,這就是我們常説的“債轉股”;另一種是發起人以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對股份公司出資,這種情況下要注意債權人必須履行通知債務人的義務,但無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

     中國二板市場 2001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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