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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期至少三十年不變

    提請26日開始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至少三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強調“至少”二字,既是為了符合林業和一些地方的承包實際,也是為了維護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柳隨年説,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産要素,是農民基本的生活保障。通過立法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是促進和保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的一項重大舉措。

    針對目前有些地方通過行政手段頻繁調整承包地的現象,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明確規定,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承包期內除法律規定外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轉包、入股、互換等,可以依法繼承。

    草案允許的唯一一種可以在承包期內調整承包地的情況是:部分農戶因自然災害失去承包地且沒有生活保障的,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調整承包地。

    柳隨年説,農村土地承包法充分考慮到與“二輪承包” 工作的實際相銜接的問題,規定了按中央規定已經形成的新一輪承包關係,在本法實施後視為有效,不得重新承包或者調整承包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還在附則中作出多項規定,包括規定在這部法律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再增加。這部法律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法律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這部法律實施前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實施後繼續有效。

    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還對保障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支援、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自願、有償流轉等事項作出了專門規定。

    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全國普遍實行了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一九九三年,國家將這一制度寫入憲法。同年,中共中央又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不變。”截至二000年底,全國已有百分之九十八左右的村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已趨於完善,全國已有二十八個省市區制定了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新華社 20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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