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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落戶小城鎮放寬條件 土地經營權可保留

    為加快中國城鎮化進程,國務院近日批轉了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各地應於今年10月1日前全面部署開展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據人民公安報記者鄭宗昌報道,《意見》指出,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範圍是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凡在上述範圍內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已在小城鎮辦理的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自理口糧戶口等,符合上述條件的,統一登記為城鎮常住戶口。

    《意見》指出,對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不再辦理糧油關係手續;根據本人意願,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也允許依法有償轉讓。

    《意見》要求,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的具體條件,統一行使戶口審批權,嚴格按照群眾自願申報、居住地登記戶口、人戶一致等原則審核把關,嚴格按照戶口遷移程式辦理落戶手續。

    《意見》要求,申報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必須由本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經審查後,確認符合條件的,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

    《意見》要求,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在入學、參軍、就業等方面與當地原有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不得對其實行歧視性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均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機收取城鎮增容費或其他類似費用。

    《意見》強調,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既要有利於加快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轉移,帶動農村經濟和社會全面進步,又要充分考慮小城鎮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和承受能力。要使小城鎮的人口增長與經濟和基礎設施建設、就業和社會保障以及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相協調,防止在發展小城鎮過程中不切實際地“一哄而起”,盲目擴大規模,大量佔用耕地,削弱農業的基礎地位。

    

    中新社 20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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