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對待憲法

周葉中

    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儘管人們對依法治國實質上就是依憲治國的認識基本一致,但一個最基本的事實卻是人們遠沒有對憲法引起足夠的重視,憲法還遠沒有真正深入地走向社會,走向廣大公民的生活。這既表現在不少領導幹部在略知憲法一點皮毛後就自以為熟悉憲法,因而將他們本應重點學習和把握的憲法束之高閣,也表現在廣大公眾總以為憲法與己相距遙遠,因而將其視為可望而不可及的“政治倫理”方面,更表現在憲法遠沒有實現其應有的地位和作用方面。因此,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內在需要與當前的客觀現狀迫切要求我們:必須認真對待憲法。

    首先,必須在觀念上認真對待憲法。在此問題上主要有3種情況:一是自以為懂。對於很多人來説,關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這兩個論斷的確是耳熟能詳,因此一提到憲法自己並不感到陌生,並由此而形成自己懂憲法的感覺。儘管也的確有人對憲法較為了解,但對大多數人來説,其實並非如此。因為一旦問及上述兩論斷得以形成的緣由以及憲法的其他內容,人們通常都語焉不詳。二是認為憲法空而無用。由於憲法規定的是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因而在條文規範上較為原則而抽象,因此在表面上憲法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公民的聯繫似乎並不密切,同時黨和國家反覆強調的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加之憲法在現實生活中的權威並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所以總覺得憲法比較空洞,而且實際作用也不大,因此如果要學法律知識,只須學學民法、經濟法、刑法等等法律就可以了。毫無疑問,這是一種不正確的認識。三是對憲法的理解還存在片面性。這一點不僅反映在普通民眾中,而且也反映在法學理論工作者中,其突出表現即是把對憲法的理解僅僅局限于前述兩個論斷上,從而使憲法的豐富內涵,特別是其最核心的價值追求沒有得到理解和把握。

    在我看來,我們在認識和理解憲法的過程中,除必須了解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外,還必須明確以下幾點:第一,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這可以從憲法的發展歷史和憲法的基本內容中得到證明。憲法的基本內容可以分為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兩大塊,但這兩大塊並非地位平行的兩部分,就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來説,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居於支配地位。第二,憲法是以法制權之法。由於國家權力行使者的權力來源於國家權力所有者通過憲法的授予,因而憲法實際上就是給國家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確立掌握國家機器運作的方向和軌道,以防國家機關濫用手中的權力,因此憲法是以法制權之法。第三,憲法就是公民的生活方式。如果説當亞裏士多德提出這一論斷時,它的實際意義並未體現出來,特別是在國家與社會管理遵循人治模式的國家,這一點更是無可想像,那麼當法治、憲政成為一國統治者追求的價值目標,並因而在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予以切實推進時,憲法作為公民生活方式的意義顯得尤為突出。第四,憲法是社會進步的指南針。憲法本身不僅是人類文明進步的産物,而且由於它規範著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因此它是社會發展進步的指南針。我認為,我們只有將這四方面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全面地認識和理解憲法。

    其次,必須在規範、制度上認真對待憲法。儘管觀念和認識是先導、是前提,但只有將觀念和認識轉化為具體的物化形式,才能對國家和社會産生能動作用和影響。因此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過程中,我們還必須從憲法規範的內容、憲政制度的創設等方面予以認真對待。具體説來主要有兩點:一是切實重視並努力改進立憲技術,二是切實推進憲政制度的創新。

    再次,必須在憲政實踐中認真對待憲法。眾所週知,僅有一部靜態的憲法典和若干憲法性文件並不意味著依憲治國的實現。只有切實實施憲法,讓憲法充分發揮其應有功能,並成為各種社會主體的行動指南和至上信仰,依憲治國才能切實推進。因此在思想認識上將保障憲法實施置於關鍵環節,並從理論上研究、實踐中建立健全有關組織機構和憲法解釋、立憲修改、憲法訴訟以及違憲責任等制度,具有極為深遠的意義。

    (作者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青年報》 20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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