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淮:民企參與産權並購是必然趨勢

一段時間以來,人們對於民營企業參與産權並購有較多不同的看法,比如有悖共同富裕目標、導致國資流失、不利於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加大金融風險等等。近日,在一個有眾多民營企業家參與的會議上,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淮回應了這幾種主要的質疑聲,認為民營企業參與産權並購是改革的必然趨勢。

不悖共同富裕目標

陳淮強調,在所有的國民經濟中,任何資源都是有限的,國民經濟發展的快慢,首先取決於有限資源的利用效率,而不是資源的歸屬性質。“因此,應當‘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於人民’。”民營企業通過産權並購,支配更多的社會資源,可以有更大的獲利機會。這將導致社會財富不斷向少數人集中,但這並不妨礙我們應當“放手”讓其活力充分迸發。因為這種“放手”的最終結果是“造福於人民”。

陳淮同時認為,“放手”並不等於説可忽略社會公平。但是從世界各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經驗教訓和我國自己的改革實踐中,我們已經懂得,財富向少數人集中和“兩極分化”之間的聯繫是可以控制的。因為一方面,社會還可以通過稅收、社保體系等方式進行二次調節;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下,任何財富加劇聚積的方式都意味著財富所有者自身的風險也在加劇聚積。市場經濟機制下的優勝劣汰,社會的主動調節,都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得以確立的依據。

針對“導致國有資産流失”的質疑,陳淮認為這些顧慮並非沒有意義,但是這些問題的存在與並購主體是否為“民營”無關。制度不完善,在國有投資主體之間的産權交易活動也可能發生同樣的弊端。防止國有産權交易過程中的流失問題,不能靠抑制並購行為本身,不能靠“肉爛在鍋裏”的等待。積極完善相應的産權交易制度,形成有效的國有資産經營體制和方式,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

陳淮還認為,現在一個明顯的政策取向是,外資參與産權並購正在受到鼓勵。在這種趨勢之下,一個顯然的問題是,所有對外資開放的産權領域應當首先對民營資本開放。

有利完善企業結構

有些輿論認為,家族的民營企業不可能成為優秀和高效率的要素支配者,這些企業成為社會投資決策主體不僅會損壞社會經濟發展,而且不利於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陳淮認為,這個問題是民營企業能否在現代企業制度中扮演合格的出資人角色的問題。

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僅有若干在股權上構成相互制衡的股東還不夠,陳淮認為這些股東還必須都是“積極的股東”。“積極的股東”是指那些真正關心企業發展、依靠從企業資産升值和資本回報率提高中獲取利益的股東。

陳淮表示,這是當前發達國家在社會微觀經濟組織理論中的一個新概念。我國在前期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培育了一批機構投資者,例如各類證券投資基金。但是這些機構投資者的主要利益來源是證券市場的價格漲落。儘管這些機構投資者有時也會成為上市公司中排名靠前的大股東,但他們並不真正關心企業的發展和企業資産配置狀況,並不真正參與企業的決策,他們關心的只是尋找有利的市場價位把手中持有的股票賣掉。顯然,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儘管在促進産權流動方面有積極的意義,但他們並不能被稱為“積極的股東”。

陳淮認為,參與産權並購的民營企業成為“積極的股東”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不排除有些民營企業參與産權並購的目的僅僅是通過短期的“資本運作”獲利。但就整體而言,民營企業參與産權並購通常伴隨著三個目標:一是擴大優勢企業的市場佔有率,整合市場資源;二是調整資源、要素的配置領域,擴大生産經營規模;三是改善要素組合狀況,提高資源利用。對這樣三個目標的追求,恰恰是對社會和企業最有意義的追求。因此,陳淮認為,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産權並購、培育和發展“積極的股東”,是完善我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環節之一。

不會加大金融風險

一些質疑者認為,民營企業利用某些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參與産權並購會導致金融風險的不斷累積。陳淮認為問題並不難回答。

首先,在市場經濟下,大規模的産權並購常常需要金融資本的支援,需要借助很多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在上世紀的90年代末期,在世界範圍內曾出現過一個大規模的産權並購高潮,涉及的領域包括飛機製造、石油石化、汽車、資訊通訊等多方面。所有這些並購案都不可能離開金融資本的參與。人們熟知,2000年時香港的李澤楷並購香港電信的股權,其主要資本來源正是銀行貸款。利用金融手段,就會導致相應的金融風險,産權並購會導致社會經濟運作中金融風險的加大,這無需否認。但是這種風險並非是民營企業參與産權並購所獨有。應當説,這種風險的存在是市場經濟下虛擬資本運作的正常狀態。

其次,社會應當自覺、主動地控制經濟運作中的風險規模,採取合理的監控手段和避險手段,防止金融風險的過分累積。但這主要靠制度的完善。在産權並購

中有可能出現“資産購並、抵押貸款、再購並、再貸款”的“老鼠倉”式融資。防止這種惡意融資的根本辦法是完善金融監管、建立預警制度,而不是按照企業的所有權性質設立準入壁壘。實際上在我國,過去一年來和産權投資相聯繫的金融風險主要來自於經濟運作的制度缺陷,而非企業的所有權性質。一個明顯例證是,國企“債轉股”形成的1.4億萬資産就是前期“撥改貸”等改革措施不完善遺留的後果。

再次,産權購並經常會涉及公開市場操作,例如“買殼上市”、通過資産置換實現再融資等。這些操作本身並不違背市場的“遊戲規則”。但在我國前期的市場實踐中,確實發生了很多利用産權並購惡意的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事件。例如大股東通過虛假資訊披露再融資“圈錢”、不顧實際發展需要濫行高價“增發”、再融資後“淘空”上市公司、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實現利益轉移等。這些行為也同樣會導致對市場的嚴重損害和經濟運作風險的增加。但同樣,這種惡意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事件與購並主體是否為“民營”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事實上,迄今所披露的此類事件中,那些惡意的大股東幾乎各個都是國有股東。防止這種風險的根本措施也在於完善制度。(成鋒)

中華工商時報 20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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