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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是否已進入契約時代?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喬新生

    一、問題的提出

    一個社會總有自己的宏大主題,它既是這個社會人們普遍關注的話題,也是影響這個社會進步的重大問題。我們所處的社會的宏大主題是什麼呢?是國有企業的進退與職工的失業問題,還是“三農”問題?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還是婚姻法的修改問題?認真思考一下,這些問題都是人們談論的焦點,也都是影響中國發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這些問題的討論中,我們驚訝地發現,存在著如此多的爭論,甚至有些觀點針鋒相對,無法調和。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為我們對自己所處時代的認識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二、從身份到契約

    二十多年的改革,中國最大的收穫是嘗試打破了傳統的身份限制,人員的流動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格局,在城市有傳統意義上的農民,在農村也有傳統意義上的市民,在中國的南部沿海,甚至出現了城市市民向農村流動的逆向遷移。這種人員流動的新變化給中國帶來了新的活力,但也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這些為了生存與發展而出現的大遷徙、大交流使得中國傳統信用機制不能發揮作用,自然經濟條件下的交易規則不適應新形勢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用20年的時間建立了契約規則。從1981年到現在,我們先後出臺了10多部合同法規,司法機關也頒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釋。然而,我們不能不承認,這些規則並沒有建立一個與契約社會相適應的穩定秩序,經濟交往中的履約率僅有50%左右,大量的契約並沒有得到履行。這也就是説,我們雖然在形式上進入了契約時代,簽訂了一系列的契約,但是這些契約僅僅具有證明效力或宣示的作用,在現實生活中並沒有得到認真執行。不僅如此,作為整個社會共同遵循的契約——法律也是處在不斷制定而又不斷被突破的窘境中。可以説,20多年的改革就是法律不斷被突破的過程,在有些方面,法律還未修改之前,相關的改革措施已經出臺,不遵守法律幾乎成了中國改革的常態。有學者認為,我們已經建立起了市場經濟這樣一種契約經濟運作機制,整個社會進入到了契約時代。對此,我們有理由懷疑。因為現實生活中,儘管存在著契約,但在許多時候它們僅僅是擺設而已。如果我們將這一問題更進一步展開討論,可能會有更清晰的認識。

    首先,傳統的身份關係雖然正在被打破,但身份上的桎梏並未完全解除。在一些城市甚至出現了新的身份標識。例如,北京借鑒西方國家對待外來移民政策,製作了三種戶口本,對不同的人實行不同的戶籍管理。在絕大多數的城市裏,農民進城還不被鼓勵。它們在就業上還實行著城鄉差別,許多領域城市市民優先於農民獲得就業機會。從立法上看,這種狀況更為明顯,我國計劃經濟下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一系列帶有身份色彩的法律規範至今仍然發揮作用,而我國的破産法仍然是計劃經濟下的身份法,因為國有企業的破産必須由國家行政部門部署。如果現在司法當局要對國有上市公司實施破産,必須謹小慎微,因為它將從一個側面對企業的身份制立法産生衝擊。

    其次,在社會保障這樣一個關係到整個社會每個公民切身利益問題的制度設計上,仍然是區別對待。廣大農民並沒有享受到這項改革帶來的實惠,相反地,農村稅費的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並沒有直接轉化為農民社會保障水準的提高,養兒防老仍然是中國農民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如果説“剪刀差”的出現是歷史累積的不平等,那麼在社會保障改革中,這種新的制度設計使得農民與市民的差距進一步拉大。由於身份上的不同,城市的市民與農村的農民在二次分配上出現了新的不公平。

    其三,在公共産品的分配上,特別是在基礎設施的投資上,市民與農民的差距更大。中國一些城市現代化的建設可與當今世界最發達的國家媲美,但走出城市,破爛的農舍,泥濘的道路,衣衫襤褸的失學兒童不能不使我們懷疑自己進入了另一個國度。由於身份制度限制,那些農村孩子不得不付出巨大的努力才能獲得與城市市民孩子一樣的機會。這與發達國家富裕的田園鄉村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最後,即使同為市民,由於身份上的差別,同樣出現了分配不公。一些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壟斷部門管理者因為特殊的身份關係,可以從社會財富中獲得超額的利潤,過著比一般市民好得多的生活。由於現行就業制度的局限,使得其他市民很難通過正常的渠道進入這些行業。

    如果讓我們描述身份社會的基本表現,我們可以繼續羅列下去。這説明中國的改革並不像有些人所論證的那樣,已經徹底從身份社會進入到契約社會,與他們的結論相反,我們認為中國仍然是處在一個身份十分重要甚至在某些領域身份被進一步強化的社會。

    社會的現實與理論家的理論總是存在著較大的距離。我們認為中國還未完全進入契約社會,而有些理論家已經以契約社會的基本假設來分析當今中國的問題。這才是目前中國許多問題發生爭議的原因所在。

    在有些學者看來,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既然我們是市場經濟,當然應當以契約經濟的理念來分析社會上的一切問題。所以,參與市場、分享市場、開拓市場幾乎成了這些學者分析問題的基調。當整個社會出現問題的時候,他們以開放市場為解決問題的總藥方,然後歷數在不同領域開放市場、參與市場的好處。例如,當辛勞一年的民工春節回家過年、導致春運緊張時,學者們很快開出藥方:春運漲價。當社會學界與法學界討論婚姻法的時候,有學者立即將婚姻看作是契約關係,以市場經濟中的經濟契約來分析夫妻的權利與義務。甚至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立即有人提出市場規則,以為增加供給就會解決問題。在這些學者看來,“市場”就是牛鼻子,只要牽住這個牛鼻子,一切問題都可以得到解決。

    很不幸地是,這種市場經濟中的普遍契約觀念,在身份社會中根本就不存在。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只不過為壟斷企業提供了漲價的合理依據,大多數老百姓特別是農民並沒有從中受益,相反地,他們失去的更多。在身份社會裏,許多領域他們無權進入;在完全開放的領域,他們根本沒有能力進入,開放的程度越高,他們的處境越艱難。這就是中國當前改革面臨的根本問題所在,也是許多學術爭論産生的根本性原因。由於認識上的錯位,學者的制度設計並沒有為社會上大多數人帶來應有的利益。社會弱勢群體在進行了認真的利益比較之後,會發現整個社會出現了更大的不公。因此,他們對許多改革採取冷漠的態度,甚至敵視一些改革舉措。以往人們習慣使用的縱向利益增長比較法已經越來越不被社會弱勢群體所接受,他們迫切希望改變現在的分配格局。而一些在改革中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財富的強勢群體也迫切希望通過變革將非法所得合法化,他們也在某種程度上希望改變現狀。這是中國社會秩序不穩定的重要因素。

    可以説,在社會的精英階層,契約意識已經根深蒂固,但中國的社會現實是,契約社會賴以存在的基礎並不存在。這就使得許多理論不免變為空談。改變現存的身份關係,實際上是一次新的社會變革,它涉及到一半以上的中國人,所以會産生巨大的社會震動。由於這種身份關係的改革不能僅僅依靠市場的自然推動,它還需要國家制度的支撐,所以在上層建築領域會發生大的紛爭。因此,在打破身份制迎接契約時代的過程中,我們同樣面臨制度設計的困境,一方面推進契約化改革使貧者愈貧,富者愈富;另一方面保留身份關係,會延續社會的不平等。有人將這個問題概括為絕對平等與相對平等的關係,從某種意義上看這是有道理的,但是,市場社會並不是天然的機會平等的社會,而身份社會也不是純粹的起點不平等的社會,任何將問題簡單化的分析都是不能被接受的。

    在發達國家,實際上已經存在著向後契約化過渡的現象。這些國家看到了契約化中出現的新問題,他們利用社會財富的分配機制對單個的弱勢群體刻意保護。從立法上來看,傳統的“民商法”關注個體,是契約化時代市場競爭的基本規則,而“經濟法”關注整個社會,是對契約時代的修正,現在,西方已經出現了新的法律類別,這就是“社會法”,它將傳統的勞動法和新興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整合,共同保護社會競爭中的弱勢群體。也就是説,社會法在新的起點上重新關注社會競爭中的個體。現代國家已經在立法上實現了“否定之否定”。而在我們國家,學者討論的是後契約時代的問題,遵循的是契約時代的觀念,使用的是契約社會的分析手段,但要解決的卻是身份社會中出現的問題。這種理論與現實的巨大錯位,使得中國的許多理論分析不可能有科學的結論。

    三、簡短的結論

    中國是否必須進入契約社會,已經不是問題。但是,中國是否必須經過契約社會的劇烈陣痛才能進入後契約時代,確實值得我們探討。我們是不是必須等到社會契約化改革,導致整個社會出現了較大的財富分配傾斜後,再通過矯正手段達到新的平衡?我們能不能在市場化的過程中直接進行分配上的調整?

    市場經濟的常識告訴我們,市場就是通過競爭來實現資源的配置,如果國家在資源的配置中給定新的資訊,有可能影響資源的流動方向。但是,這種影響本身可能與市場運作機制不相容,所以,有時候我們面臨著要麼市場,要麼不要市場的選擇。在現今中國,進行制度的設計會受到很多局限。所以,學者在進行社會分析時,既要關注局部,又不能將通過對局部現象分析得出的結論放大成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既要關注社會的弱勢群體,也要考慮市場化的需求,不能因為保護勞工的利益而趕走或消滅資本家。既要看到人員流動所帶來的社會問題,也應看到流動中的不平等,儘快消除身份限制而不是強化身份特徵。

    回到我們的問題中來,如果要問,當今中國宏大的主題是什麼,我們可以嘗試這樣回答,那就是社會變遷所帶來的身份巨變,以及契約化後對弱者的保護。

    

    人民網 20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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