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行政審批要有“説法”  
裴智勇

    ——記行政許可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廣西玉林市有一位65歲的老人準備新建一個花木市場,辦理手續竟來來回回折騰了86次。審批部門在手續收費上還經常“獅子開口”,動不動就是3000元、5000元。

    浙江省金華市一位農民向有關部門申辦一個養雞場,前前後後蓋了270多個章。為了蓋這些章,連新買的汽車輪胎都磨破了。幾年後,申請終於被批准,但這個農民對辦養雞場已經沒有興趣了,因為市場行情發生了變化。

    ……

    類似的例子並不鮮見。行政審批的冗長和複雜,令老百姓傷透了心。究竟什麼事項要審批?哪些部門能設定審批?如何履行審批程式?審批如何合理合法?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國際慣例要求,一部將要出臺的法律就要對此給出説法。這就是日前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首次提請審議的行政許可法。

    六大弊端要改革

    國務院法制辦結合清理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從2000年初開始行政許可法的起草、調研、論證,徵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楊景宇在向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草案)》説明時,歷數了以往行政許可(也就是行政審批)的六大弊端:

    一是,行政許可設定權不明確,有些鄉政府、縣政府在設,有些行政機關內設機關也在設;

    二是,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不規範,一講行政管理,就要審批;

    三是,實施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手續繁瑣、時限過長、“暗箱操作”,老百姓辦事很難;

    四是,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比較普遍,市場進入很難,而一旦進入卻又缺乏監管;五是,有些行政機關把

    行政許可作為權力“尋租”的一個手段。不少企業、個人為了取得行政許可,還要給好處、托關係,助長了腐敗現象的蔓延。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説行政許可已經成為一個腐敗源;

    六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往往只有權利,沒有責任,缺乏公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行政許可的種種弊端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透明規範是準則

    行政許可法草案針對行政許可在設定和實施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從行政許可設定權、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以及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式、監督、責任等方面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目的就是一個,使行政審批透明、規範。

    關於行政許可的設定,行政許可法草案規定原則上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各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從形式講,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文件必須是公開的、規範的,有關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條件、程式和期限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

    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草案作了原則規定,主要是:直接關係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事項,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事項,通過事後補救難以消除影響或者造成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害的其他事項;除這些事項和中國政府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要求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外,其他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同時,設定行政許可還要堅持合理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仲介機構的作用。

    為了對行政許可加以規範,強化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草案將行政許可分為以下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按照效能與便民的原則,草案作出具體規定,儘量減少“多頭審批”,防止“暗箱操作”等等。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郵寄、傳真等書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不必都親自到行政機關去辦。行政許可決定儘量做到當場受理、當場決定,不能當場決定的,要出具受理憑證,並且原則上應當在30日內作出決定。

    此外,為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收費;按照各國通行做法要收取的費用,也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明確收費標準,並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眾言諍諍求真知

    行政許可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引起了強烈反響。參加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各抒己見。

    盛華仁委員認為,對行政許可設定權規定得很好。按照這個規定,政府各個部門沒有行政許可的設定權。當前,一些部門把審批權看作自己工作、權力的象徵,許多腐敗現象也由此産生。用立法來促進這個問題解決,很有作用。

    葉如棠委員説,權力主要就體現在審批上,審批許可是行政機關的命根子。政府機構改革應該就是精簡職能,大量經濟事務應該直接由市場配置來選擇,能夠交給仲介機構的交給仲介機構。同時,他也建議建設工程比如水壩、高速公路、數以億萬計的各類建築物等等納入行政審批事項範圍。

    顧誦芬委員表示,關於收費的問題,“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規定得很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是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應該是不要收錢的。但是草案又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法定的項目、標準收費。這個規定不夠明確,這個標準收費應該按照什麼標準,就會出現一些問題。

    束懷德委員説,草案體現了改革開放的精神,適應了與國際接軌的形勢,體現了管而不死、治而不亂的原則。該管的管好,可管可不管的一律不管。並強調應該把“公開”作為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一個總原則,只有真正做到“公開”,才有可能做到公正、公平。

    眾多審議意見表達一個共識,就是制定行政許可法可使行政審批制度步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行政許可越公開、公正、公平越好;立法越早通過越好。可以預期,行政許可法在立法過程中將吸收各方意見而變得完善,它的最終出臺,將鞏固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為履行我國對外承諾、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提供法律保證。

    《人民日報》 2002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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