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行政審批作重大改革 違規審批者將遭媒體曝光  

    “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行政審批,堅決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對於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做到審批程式嚴密、審批環節減少、審批效率明顯提高;行政審批要建立責任制和重大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審批、審批嚴重失誤等情況,實行過錯責任追究。”記者日前從廣州市法制辦獲悉,廣州市行政審批制度新一輪改革開始動員,提出了這樣的總體要求,今後僅僅根據領導講話、

    指示、批示等設定行政審批事項將成為歷史。

    改革將分四個階段進行據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林樹森市長親自擔任組長,改革將分4個階段進行,首先是動員、培訓、調查研究;其次是自行清理、上報審批項目和提出處理建議階段;接下來是研究確定處理意見階段和呈批、公佈階段。減少審批環節《實施方案》要求,對審批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和單位的,市政府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公、集中辦公。

    對在辦理公司、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時需要進行前置審批的項目,實行企業註冊登記網上並聯審批;對需要多個部門聯合審批的項目,可通過加快政府各部門的電子資訊網路建設,探索網上審批的新模式。部門審批業務涉及內部幾個處室的,應實行“窗口式辦文”制度,由一個內設機構代表本部門統一對外。

    對關係國計民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審批事項,積極推行社會聽證制度;對專業性和技術性比較強的審批事項,實行專家審查(諮詢)制度。重大過錯將追究責任《實施方案》要求,對保留的審批事項,實行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行政審批機關將建立行政審批責任制和重大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批人員的審批責任和審批義務,對違法審批、審批嚴重失誤等情況,實行過錯責任追究。

    行政監察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審批部門領導和審批人員,實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審批責任檢查,對違法違規審批的,除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外,還將在新聞媒體上進行曝光。

    行政審批制度重大改革方案

    ●根據《廣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一事項只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而地方性法規設定了行政審批事項的,按規定程式建議市人大予以取消;地方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規設定屬於地方性事務的行政審批除外。

    ●市政府及各部門的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僅僅根據領導講話、批示、指示等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予以取消;確實需要審批的,應當通過法定程式,以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在法定許可權內設定。

    ●行政審批適用於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銀行保險等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新聞出版等從業機構的設立,關係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的産品、物品的生産經營活動,直接關係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國家安全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等14項,超越這14項範圍設定的審批事項,應予以取消;而14項內凡是可以通過市場機制、仲介組織、行業自律或除審批之外的其他監管措施解決的,應予以取消。

    ●設立公司、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前置性審批外,公司、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開業或者設立登記前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以及使用財政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貸款投資的項目外,對企業的投資等經營活動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予以取消。

    ●有關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承包、政府採購和産權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採取拍賣、公開招標投標等市場運作方式,相應的行政審批應予取消。

    ●法律、法規已經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部門“三定”規定也要進行相應調整。部門“三定”規定已經取消、下放或劃出的行政審批事項,該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也應取消、下放或劃出。兩個以上的部門行政審批職能交叉或者重復的,應合併成一項,由職能最直接的部門審批。

    ●依法科學、合理地劃分市、區、鎮(街道)政府的行政審批權。凡是能夠或已經由區、縣級市政府實施行政審批的事項,市政府不再審批。必須由上級行政機關審批的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的審核應當取消。

    資訊時報 2002-08-06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