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毅委員:關於進一步推進和規範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建議   

    從總體分析看,我國當前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只是處於淺層次階段,還存在不少問題。目前的行政審批改革大多是應急性的、淺層次的、減量型改革,不少地方政府為了推進改革速度都規定了一個減項比例數,至於實際效果如何往往被忽視。另外,在改革中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關係的深層考慮中較難把握行政審批項目和範圍,有些部門甚至以收費多少作為保留與否的標準,這就大大降低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下面我就進一步推進和規範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建議。

    第一,對現有審批制度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目前在對政府審批制度改革問題上存在這樣一種觀點,認為應該首先廢止所有的行政審批,然後由政府機關一個一個論證需要設立的審批。我們認為,這樣的主張值得商榷。對現有審批制度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現有的審批制度與計劃體制下的審批制度具有本質上的區別,它不是計劃體制中審批制度的簡單延續,而是在市場化改革過程中,政府對經濟活動干預方式階段性改革的産物,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政府逐漸放鬆全面和直接控制,但保持間接控制的産物。因此,對現有審批制度既要看到存在的合理性,同時又要看到,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和中國加入WTO後,現有的行政審批制度對經濟活動曾經具有的強烈的激勵作用,會逐步地轉化為約束和抑製作用。此時,改革審批制度,全面清理政府控制的審批項目和範圍,對於深化改革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在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應該有一個比較明晰的、全面性的制度改革方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密切相關,是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及轉變政府職能的實際體現,改革應具有統一性、一致性,應該是上下互動,整體聯動的,如果上面不動下面動,或沒有統一標準,分散行動,會導致改革的不徹底。例如,中央與地方的行政審批清理工作方面的不同步,有些國務部門文件和規章已不適合於地方經濟發展,應予以取消,但地方無權進行清理。因此,應該儘快制定一個比較明晰的、全局性的審批制度改革方案,內容包括:行政審批涵義的界定;行政審批的體制模式;行政審批的主體和報批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行政審批客體的分類(分決策性、項目性常規性與非常規性審批,人、財、物、憑證與特需審批等)以及有效、無效的約束條件;行政審批的體制模式;行政審批的主體和報批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行政審批客體的分類(如決策性、項目性、常規性與非常規性審批,人、財、物、憑證與特需審批等)以及有效、無效的約束條件;行政審批的申請復議與監督;行政審批的責任追究等等。

    第三,根據政府職能轉變,科學地設立審批項目和範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政府的主要職責就需要轉向制定和維護健康的市場規則,對現階段需要政府審批的事項和範圍要加以明確。我們認為,現階段應予保留審批權的有:

    (1)涉及到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外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項;(2)涉及到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海洋資源和文物資源等國家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3)涉及到城市管理和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事項;(4)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關係到社會安定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特種行業和項目;(5)國家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的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少數專營專賣項目;(6)涉及到地方重大建設項目、財政支出項目和政府基金管理項目;(7)涉及到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方在的重要事項;(8)涉及到地方國有資産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9)涉及到少數必須嚴格控制的指令性計劃指標和不宜進行招標、拍賣的少數進出品配額;(10)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少數重大活動及重要建設項目;(11)涉及到精神文明建設重大活動及重復建設項目;(12)涉及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勞動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項;(13)國家委託地方代行的審批事項;(14)其他由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從嚴審批的項目。

    第四,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政府行政審批改革的成果。這裡最重要的是,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責任制,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尤其要加強對審批制度的監督檢查,設立聽證會制度,凡是需新增設的審批事項,必須經過社會專家的聽證,形成法規或行政規章後方可實行。為了便於社會監督,明確各部門審批人的權力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制度嚴厲的處罰措施。建立部門內部約束和監察機制,推行社會舉報、社會質詢和人大定期檢查的社會監督制度。企業可對審批結果準確性提出質疑,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為有效降低社會監督成本,要求除國家明確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所有審批事項的設立、立調整的取消,以及審批的內容、條件、程式、時限等,需要先在新聞媒體予以公佈,對於確需跨部門和跨處室審批的事項,在規範審批業務流程的前提下,儘量實行“一條龍的窗口辦文制度”。

    中國網 2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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