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公佈施行的一項司法解釋,今後“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據憲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有利於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懲戒侵權行為,完善我國民事法律體系和公民基本權利的救濟手段。
針對一起冒用他人姓名上學、侵害他人受教育權利的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與受教育有關的權利是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體現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任何以侵害姓名權的手段,限制、妨礙、剝奪他人受教育機會的行為,都是對公民受教育權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損害結果的,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相關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
新華社 200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