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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釋:加重涉槍涉爆犯罪定罪量刑處罰

    從16日起,涉槍、涉爆犯罪將受到法律更加嚴厲的處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了《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過去規定的涉槍、涉爆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修改,加大了對這類犯罪的打擊力度。該司法解釋將於明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同志介紹,按照過去的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的,一般是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製造非軍用槍支專用子彈五百發以上或者買賣、運輸一千發以上才定罪判刑。這次,《解釋》第一條規定,個人或者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對司法實踐中極易混淆的“非法儲存”、“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等行為的認定,《解釋》做出了明確規定。第八條規定,“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行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人民網 20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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