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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司法解釋規定今起實施

    用人單位如果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今後除了要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外,還要支付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若具有這些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這項自4月3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指出,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退休勞動者拿不到養老金、醫療費可到法院討明白

    原單位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退休人員追索不到養老金、醫療費,今後可以到法院討個明白。

    根據自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項司法解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這些糾紛都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此外,這項司法解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新華社 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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