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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的司法解釋將於今日公佈實施。這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民事侵權行為造成自然人精神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公民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遭受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時,物品所有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這個解釋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只是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因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同時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當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準等各種因素,綜合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説,這個司法解釋的公佈,是我國完善公民人格權司法保護制度的一個重要標誌。

    

     新華社 200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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