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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三項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産保全的司法解釋表明,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註冊商標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這項司法解釋還規定,法院採取財産保全措施時,需要對註冊商標權進行保全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商標局協助保全的註冊商標的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碼、保全期限以及協助執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登出註冊商標、變更註冊事項和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事項。

    對註冊商標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6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註冊商標權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産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的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産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高法的這項司法解釋規定,“高壓”包括1000伏及其以上的電壓等級的高壓電。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

    但如果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産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是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是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為了在審判工作中適用督促程式,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督促程式處理案件的若干問題作出了司法解釋。

    根據這項司法解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案件,不受爭議金額的限制;共同債務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各有關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債權人可向其中任何一個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這項司法解釋還規定,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權人基於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向債務人提出多項支付請求,債務人僅就其中一項或幾項請求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各項請求的效力;債權人基於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就可分之債向多個債務人提出支付請求,多個債務人中的一人或幾人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請求的效力。

    但如果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證明文件沒有約定逾期給付利息或違約金、賠償金;或者債權人堅持要求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或者債權人要求給付的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屬於違法所得的,法院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日報》 200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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