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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
涉密案件情節特別嚴重者依法嚴懲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了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這項司法解釋,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絕密級國家秘密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機密級國家秘密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別嚴重損害的。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機密級國家秘密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秘密級國家秘密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嚴重損害的。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級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産。

    通過網際網路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發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將國家秘密通過網際網路予以發佈,情節嚴重的,都將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對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之外的情報的行為,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情報罪定罪處罰。

    

    新華社 200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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