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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熱賣的法律盲點

    當年福建省為建設省體育中心,在福州市率先發行了全國第一張體育彩票。然而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卻下發了一個《關於立即停止發售各類彩票的緊急通知》,時值歲末年初彩票發行的大好時機,此舉讓很多人不得其解。福州市政府的理由是:“兩節”期間,不少來福州打工者都想一年結尾帶筆錢回家,但其中有些人身上根本剩不了多少錢。花錢買彩票中巨獎便成了最後選擇。輸多贏少,總有人為買彩票傾盡所有,一無所獲。回不了家這些人只好去偷去搶,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福州市政府的“缺乏經濟頭腦”卻可以讓人們對目前火爆全國彩票熱賣給以冷靜的法律思考。

    毋庸置疑,不管是福利彩票還是體育彩票,都有其積極的社會意義。據統計中國正式批准發行彩票13年,銷售額逐年增加,至去年底已完成銷售額504億元人民幣,此款對我國福利事業和體育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財力支援。但面對彩票産業化的這種傾向,政府部門是大力宣傳,當成一項無污染的新經濟發揚光大,還是撇開以少贏多的“商人”心理,從一個宏觀管理者的無私和理性出發審慎行事,這的確是值得深思的事情。彩票本身難以摒除的博彩特徵,促進了社會的浮躁怨艾和不勞暴富心理,造成了社會整體心態的扭曲,對社會的公平良性發展埋下了潛在的不安因素,因為對社會的不可預期性過於張揚,本身就有悖于法治的基本原則,也不利於公序良俗的形成。各類媒體的炒作宣傳更是推波助瀾。為此政府不能簡單認為通過發行彩票,募集來錢,幹了實事,就兩全其美,還應牢記自己的整體社會責任和終極關懷。尤其是在當下腐敗盛行,社會上舞弊嚴重,社會分配不公的情形下政府更應承擔起移風易俗,合理理性安排社會生活的責任。至此筆者並非提倡廢棄彩票事業,而是希望有關部門對現階段發行彩票的利弊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彩票向正規化理性化方向發展。

    政府要實現有效的引導和監管莫過於採用法律的手段來規置彩票的發行。為此彩票發行中存在的諸多法律問題亦應得到重視。

    首先是彩票發行的主體法律必須嚴格予以限制。因彩票發行數額巨大,獎項數額巨大,牽扯人數之眾,法律又不能明文限定公眾購買的權利,所以只能嚴格限定發行主體的資格,以防讓不適格的人員或單位有可乘之機,褻瀆了公益事業的形象和政府部門的名聲,並損害廣大彩民的利益。從目前立法狀況看,國家對發行主體沒有明確的法律限定,情形較為混亂。是否各級民政、體育部門、政府自身簡單履行手續後都可發行福利、體育彩票;是否其他政府部門可以打著發展福利、體育事業的旗幟,或乾脆打著發展本部門事業的旗號從事彩票的發行工作呢?主體的界定有待立法解決。從全國各地彩票的發行勢頭和規模看,極個別城市有關彩票的“立法”已難以解決宏觀問題,因為有些彩票的跨地區銷售突破了這種空間約束。當然,對發行主體的限制也包括了對整個發行過程直至最後款項的投放使用的有效監督,以保證彩票發行主旨的實現,以防公益款項中飽私囊。

    其次關於購買彩票的行為定性問題。目前一般認為購買彩票是一種贈與行為。贈與為無償行為。與此相反,根據國家統計局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的調查,購買彩票前43.3%的居民想的是中獎,渴望有超值回報,只有23.7%的居民認為是善舉。大多數彩民的這種功利心理就涉及到購買彩票是否真是無償行為;在渴望暴富的心態下,受高額獎項的利誘,彩民作出的無償贈與是否是真實意思表示,贈與合同是否成立。同樣作為贈與合同,受讓方無須承擔任何義務。但針對中獎的彩民,彩票中心卻具有給付鉅額獎金的義務,這種特徵如何用贈與合同解釋等等。這些實際操作中的悖論,都亟需民法理論從新的角度予以解決和詮釋,只有這樣才能有效解決彩票發售過程中的糾紛,保證這項事業健康有序有度的發展。

    

    《法制日報》 2001年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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