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懷孕被開除”折射高校管理法律盲區

    近日,社會廣泛關注的“女生懷孕被開除”事件中的當事雙方———重慶郵電學院和李靜、張軍(均為化名)分別接到了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駁回李靜、張軍要求學校撤銷處分決定的起訴。

    2002年10月初,重慶郵電學院大二女生李靜突感腹痛去校醫院治療,被校醫懷疑為懷孕,她自費住進地方醫院,經診斷是宮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術。學校以嚴肅校規校紀、正確引導學生為由,依據原國家教委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該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兩名學生勒令退學處分(本版2002年12月3日報道)。

    此事經多家媒體披露後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甚至在教育部2002年新聞宣傳工作總結會暨學者媒體聯誼會上,還組織了一次“模擬法庭”,專門“審理”此案。法律界人士討論的焦點集中在兩方面:一是校醫院有沒有權力將學生懷孕的事報告學校,二是學校能不能依據校規校紀開除學生。

    1999年,北京發生了田涌訴北京科技大學案(考試作弊被勒令退學、畢業時學校拒發學位證)。1996年,還發生過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學校拒絕頒發博士學位證書)。此後又有青島學生訴教育部高考分數線全國不統一案等,都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這些訴訟的共同點在於,都是將司法的觸角伸向高等教育領域,對現行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缺陷提出了質疑。本報曾在報道劉燕文訴北大案時提出:高等學校的規章制度長期以來沒有變化,早已不適應社會的發展,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如果不及時制定新的制度,高校面臨的將不僅僅是一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義務,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1990年1月20日原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條是: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第六十二條規定: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第六十三條還規定,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學生經教育後認識錯誤較好,並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者,可酌情減為留校察看的處分。

    應該説,這些法律條文已授權高校對違紀學生進行處罰。但是,畢竟這些條文過於寬泛,沒有説明哪些屬於違紀行為,應該給予什麼處罰。為此,《規定》特別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1990年4月14日對《規定》的説明中也強調:《規定》是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行政法規,不能也不可能規定得太具體,各地區高教部門和各高等學校可在《規定》的原則下制定實施細則。

    問題也就由此出現了。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很多高校都制定了本校的學生違紀處罰條例,規定學生哪些行為屬於違紀行為,這些違紀行為應該受到什麼處罰。相對法律法規中過於籠統的表述,學校的規定細化了很多,但學校的規定也給人反駁的理由: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的處罰,學校依據內部規定就可以處罰嗎?誰來認定內部規定某些表述的合法性?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吳鳴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就表示: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權利,學校僅憑自己制定的內部違紀處罰條例剝奪公民的受教育權,其合法性令人質疑。並不是任何規範性文件都能對公民的憲法權利作出限制。

    重慶郵電學院法律與經濟學院學生古彬説:“很多學生對此事關注,重要的一點就是學校的管理許可權到底有多大,制定的規章制度是不是合理合法。”

    應當承認,長期以來,高等教育內部一直適用自己的規章制度,比如一些高校率先提出現在還在執行的“學生作弊一律開除”,並沒有學生對此提出質疑。但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尋求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學生告學校的情況也屢屢出現。

    更重要的是,隨著高等教育事業近年來的飛速發展,出現了很多新現象,20年前制訂的法規不可能完全符合現在的形勢。加之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法律法規打架的事,在高等教育領域也不鮮見。因此,教育領域的法律法規如果不進行相應修改,適應社會的發展,一旦學生告學校,學校自認合理的事可能也會敗訴。

    曾在劉燕文訴北大不發博士學位證書案中擔任劉燕文代理人的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何兵認為,學校的內部規定應該慎重執行,如開除學生等,應該首先得到立法通過。

    重慶工商大學學生處處長陳松説,雖然事情不是出在本校,但學校也很關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出臺20多年了,有些提法與現實有衝突。他自己曾參加教育部組織的三次會議討論修改,希望儘早修訂。

    法律具有相對滯後性,因此法律必須適時修改。一些法學專家指出,以多數高校校規中提及的“不正當性關係”為例,什麼叫“不正當性關係”?按過去的理解,在校學生只要發生性關係就是不正當的,但也有人認為“男生嫖娼、女生賣淫”才算是不正當性關係。這説明,隨著時代的變化,很多道德層面的概念其內涵也發生了變化,當法律和道德發生衝突時,法律應當修改,界定得應該更清晰。

    作為長期直接與學生打交道的學生處處長,陳松也強調,“在法律法規沒有修訂前,只能根據現行規定辦事。”

    據了解,李靜的父親將於近期向法院提起上訴,並準備進行民事訴訟。

    至於對本案的裁定,正如有些專家學者指出的,結果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認真研究其中暴露的問題,真正推進依法治校的進程。(本報記者 劉萬永)

    《中國青年報》20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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