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靈璧縣一鄉政府因違法收取鄉聘教師5000元“教育基金費”而被44名教師告上了法庭。日前,靈璧縣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審判決,責令該鄉政府立即歸還。
1997年,該鄉政府以提高教師素質以達到國家要求的合格學歷為由,決定對在崗的鄉聘教師進行分期培訓,並背地裏制定了《關於鄉聘教師脫産培訓的意見》。該《意見》要求參加培訓的教師每人一次性交納“教育基金費”5000元。在兩年的培訓期內,鄉聘教師的工資照發,師範學校培訓費、生活費自理。同時,《意見》還表示“教師培訓畢業後,鄉政府與其簽訂在鄉內小學長期任教合同,第一年月工資為200元,以後每年經考核合格,工資遞增20元,直到與公辦教師待遇同等為止。”
然而,在實際運作中,44名報名培訓的鄉聘教師由於自身培訓程度不同而被通知交納6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費用,並且只被告知此款項事由是“師範培訓費”。直到去年,44名老師在要求落實工資待遇問題時,才發現了鄉政府的那份《意見》,這時他們才明白自己所交的錢中竟有5000元是鄉政府收取的鄉“教育基金費”,而實際的培訓費僅為1000多元,遂將鄉政府告上了法院,要求退還違法收取的5000元“教育基金費”。
《新安晚報》 20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