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治理中小學亂收費  

    今年秋季開學,實行“一費制”地區的農村中小學,每名小學生每學年只交費160元,每名初中生每學年只交費260元,除此之外,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日前就進一步做好治理中小學亂收費工作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加大從源頭上治理亂收費的力度,重點治理和糾正農村中小學亂收費和大中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擇校高收費。

    《通知》再次明確,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的雜費、住宿費標準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地、縣兩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不準自行制定標準,已制定的一律取消。除由學校代學生統一訂購的課本和作業本外,學校不準代收任何費用,各地規定的代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通知》強調,2002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在所屬的所有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小學和初中實行“一費制”收費辦法,不得以任何藉口推遲或不實行“一費制”。不實行“一費制”地區的農村中小學,收費標準不得提高,各省級人民政府也不得出臺新的收費項目。除國家統一規定的雜費、借讀費、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課本種類和數量必須由學校統一訂購的課本費、有寄宿制的學校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合理收取的住宿費外,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再由學校出面為其代收其他任何費用,特別是不得組織中小學統一購買規定之外的教輔材料、圖書、報刊和學習用品。

    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通知》要求,必須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數(不準違反規定錄取低於最低錄取分數線的新生)、限人數(擇校生數量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限錢數(擇校生交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學校不準超過規定標準收費,不得向擇校生收取贊助費或建校費等。開辦民辦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收費標準要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通知》要求各地認真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內容。

    《通知》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糾風辦加強督促檢查,認真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亂收費問題。對亂收費案件,包括以改制為名或通過招收擇校生等形式進行亂收費的,要堅決查處。

     新華社 20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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