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能為流動兒童教育做些什麼  

    媒體上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新聞:某地為了有效遏制中小學生失學的現象,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將失學兒童的家長推上被告席,法院判決家長敗訴,責令其將孩子送到學校上學。也許過不了多久,我們還可以看到“政府狀告失學兒童家長”新聞的另一個版本——外地人員某某長期在北京經商,既沒有把孩子送回原籍讀書,也沒有為孩子辦理在北京的借讀手續,致使孩子失去了正常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將某某推上被告席,法院判決某某敗訴,責令其立即配合解決孩子的上學問題。

    之所以設想“政府狀告失學兒童家長”新聞可能出現另一個版本,是因為北京市政府已經和正在採取多種措施,為解決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創造必要的法律環境和社會環境。繼今年3月底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對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暫行辦法》之後,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最近又聯合發出通知,就貫徹上述《暫行辦法》制定了具體的實施細則。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流動兒童少年的父母應依法送子女回原籍讀書,或按一定程式在北京為子女辦理借讀手續,保證他們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對不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由暫住地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拒不執行的,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這就是説,保證流動兒童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既是家長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法律賦予流動兒童流動地所在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既然政府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將本地失學兒童的家長告上法庭,那麼,在同樣必要的時候,政府也可以將在本地失學的流動兒童的家長告上法庭。

    與家長相比,政府其實在落實《義務教育法》方面負有更多、更大的責任。針對一些地方的“政府狀告家長”案件,不少人也從家長的角度反問政府:假如政府為當地的義務教育創造了良好條件,假如學雜費不是高得令家長無法承受,家長怎麼會忍心看著自己的孩子失學呢?參照這個思路,我們同樣十分關心,流動兒童“流動地”所在政府能為他們創造什麼樣的受教育條件。《北京市對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暫行辦法》規定,區縣教委在制定義務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每年的入學計劃時,要統一安排、統籌協調流動兒童的借讀問題,加強對學校接收流動兒童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各中小學要承擔起接納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入學就讀的責任,對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學校應酌情准予緩交或減免借讀費。總之,政府不但要做流動兒童家長的工作,保證流動兒童“要上學”,而且還要大力支援學校和教育機構的工作,保證流動兒童“有學上”、“上得起”。

    

    《北京青年報》 200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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