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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説婚姻法修正案仍有限制離婚之嫌

    

    徵求意見稿新增條款要點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扶助;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一方重婚或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或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宣告該婚姻無效。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方有權要求撤銷該婚姻。(詳細報道……)

    新聞晨報:上海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徐安琪近日接受本報記者獨家專訪時透露,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草擬了一份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徵求意見稿》,其條款又比原《婚姻法》增加了15條(不包括對原條款的修正)。該意見稿將在全國進行一段時期的“集思廣益”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了解,去年6月公佈了一份有147條條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法學專家建議稿)》,在此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了大規模的調研,聽取了各方意見,才出臺了目前有52條條款的《徵求意見稿》,而原《婚姻法》中的條款只有37條。

    徐安琪對《徵求意見稿》如是評價:它在大眾關心的焦點問題上,基本上符合國情,體現民心,特別是意見稿增加了一章有關法律責任的內容,在家庭暴力、離婚時夫妻財産分割、子女探視權等方面,也更加科學和具有可操作性。

    但徐安琪同時也認為,《徵求意見稿》仍有限制離婚之嫌,因為修正案中僅列了4種離婚理由,如買賣婚姻、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等,尚不能完全適用於實踐中的離婚情況。而夫妻分居離婚時限,3年顯得過長了。(記者張計紅)

     徵求意見稿新增條款要點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扶助;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一方重婚或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或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婚姻無效。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方有權要求撤銷該婚姻。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産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産的歸屬。

    ■子女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該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一方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重婚、被宣告失蹤,或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的,另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但探視不利於子女成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或喪失探視權。

    ■實施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重婚的法律責任。

    ■因重婚、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或非法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對隱藏、轉移或非法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隱藏、轉移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産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

    

    《解放日報》 200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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