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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將規定:婚前雙方財産應請求公證

想離婚的男男女女最苦惱什麼?法院長期不判,財産糾纏不清,儘管形同路人,還要一起過日子,因此有人説:辦離婚真累。新《婚姻法》將幫助想離婚的男女從此窘境中解脫出來。這部法律規定,結婚前,男女雙方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産、債務的範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産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

  據統計,從1979年到1999年20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平均每年遞增9.08%,僅199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就達119.9萬件。而這些離婚案中絕大部分都有財産糾紛。我國現行的《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産是“共同財産”與“約定財産”的解釋已經不能滿足公民維護個人財産權益的要求,應當進行必要的修改。婚姻法學專家還提出應當規定“夫妻財産告知義務”,使男女雙方互相掌握彼此的收入,包括隱形收入。對於離婚的判決,新《婚姻法》也將有較大變化,它將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權益,給當事人留出更廣泛的迴旋空間。有專家建議,如果夫妻某一方提出離婚請求,法院將不再像過去那樣進行調解。夫妻關係作為特殊的人際關係,當雙方矛盾發展到不可調和的程度時,法院如果進行調解,從法學意義上説,這是違背當事人意願的。關於離婚條件,也將作出新的認定。以往我們將感情破裂和夫妻分居時間的長短作為判定離婚的主要標準。

  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分居時間的限定過長,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新《婚姻法》將把夫妻的分居時間限定在18個月。也就是説,當你與不再相愛的人分居一年半之後,如果你提出分手,法院沒理由不準。但是,針對目前離婚率持續偏高的狀況,47.6%的人認為新的《婚姻法》應當進一步嚴格限制離婚。離婚到底誰説了算,還要等新《婚姻法》出臺後才明瞭。(完)

今晚報北京專電(記者楊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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